女子在抖音发“吐槽”视频, 维权不成反侵权?
柴女士在A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精华,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便在抖音平台发布了多条视频,“吐槽”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料却被商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柴女士此举是正当维权,还是构成侵权?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系一对夫妻。2022年7月3日,二被告在武陟县A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精华,价值749 元。二被告称该瓶精华存在质量问题,A化妆品店虽然认可赵某某在其处购买一瓶精华的事实,但称不能确定就是二被告所称存在质量问题的这一瓶。因赵某某到A化妆品店讨要说法被拒,双方引起争执,派出所到现场出警两次。之后赵某某向市场管理所投诉,但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 月 8 日,被告柴某某在其抖音账号先后发布5条视频,称在A化妆品店购买的某品牌精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味道极其刺鼻难闻,所出售的商品为三无假冒伪劣产品等。
A化妆品店向武陟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000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争执
原告称:被告多次发布不实内容的视频,给我店造成很坏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侵犯我的名誉。产品卖出去近 3 个月,被告也将产品外包装撕去,该产品在市场上都能买到,被告拿的产品不能证明是我店出售的产品,我店不同意退货。我店经营的商品由供货公司直接供货并经国家出入境检疫局质检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都有批号和中文标识,质量是合格的。
被告赵某某、柴某某辩称:我们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我们在原告处购买的一瓶某品牌精华存在质量问题,先后向派出所、工商所报案进行维权,但原告作为商家在处理客户售后问题时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才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我们虽在抖音上发布了一些内容,但是所发布的内容都是陈述自己维权的一个过程以及自己本次购物的一个感受,并不存在恶意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使用任何侮辱侵犯的字句。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柴某某在抖音发布的视频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2.原告主张的损失15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一、关于被告柴某某在抖音发布的视频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害。首先,消费者享有对商家批评指正的权利。但是正常的监督行为应当与借机诽谤、侮辱相区别。就本案而言,侵权行为发生在抖音平台,抖音平台本身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也即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大等特点。被告柴某某针对原告在抖音发布“严重质量问题”、“味道极其刺鼻难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含有贬损性言辞的抖音视频,但被告柴某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行为既破坏了文明、和谐、纯净的网络环境,也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被告柴某某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其次,本案被告柴某某将原告门店名称以及门店门口照片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并在视频评论区引导受众加重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在派出所以及市场管理所调解后,被告柴某某在抖音发布相关视频,能够认定其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最后,从本案被告柴某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五条视频及视频点赞、评论的内容看,五条视频引起了社会大众针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使不知真相的人误信等,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足以使原告受到因案涉抖音视频而使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但这并不能作为发表涉案抖音视频的正当理由。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5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柴某某抖音账号粉丝较少,原告作为商品经营者,应当对于其批评监督具有更高的容忍度,以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且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在抖音账号发布的涉案抖音视频;二、被告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认可)向原告武陟县A化妆品店赔礼道歉,并置顶停留三十日,恢复原告名誉;三、驳回原告A化妆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法官悉心做原、被告的释法答疑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经法院审查认可后,被告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致歉声明。
维权有界限,越线应担责,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也要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维权行为有界限,否则维权不成反成侵权。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纠纷,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防止言辞激进、方法失当带来的侵权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624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