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不保险”?无理拒赔应担责
背景介绍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
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
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但往往在现实中
“投保容易、理赔难”
请看殷都区法院日前审结的
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锯树时
被树干砸伤意外死亡
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
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
当天其家属谢某某报警
死者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约定
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责任80000元
该保单显示被保险人张某某
职业类别为第三类
职务/工种为长短工
该保单特别约定第5条:
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及医疗
保险人根据出险时被保险人
所从事工作或活动对应的职业类别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条款约定
计算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后
乘以下表的给付比例
给付保险金
职业工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一类100%、二类100%、
三类100%、四类30%、
五类10%、六类5%、拒保0%。
原告谢某某请求被告支付
保险金8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
根据保单中特别约定
出险时张某某系锯木工人
属于“职业分类表”中的第五类
因此应按照保险金额的
10%予以赔付即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死者张某某
在被告处投保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告对死者的意外死亡没有异议
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应按照保险责任约定赔付原告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职业分类表”
并无死者的签字
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而且保险单上显示的
“被保险人张某某职业类别为第三类,
职务/工种为长短工”
故被告应赔偿原告
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
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注重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进行穿透性审查
让无理拒赔者依法担责
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效规范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此提醒保险公司
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是保险公司降低法律风险
减少法律纠纷的根本
要切实执行承保实务操作规程
完善保险合同手续
履行好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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