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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躺在权利上睡觉”撞见“父债子不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与“父债子偿”相遇,父债是否还需子偿?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带您进一步了解父债子偿的范围以及积极行使法律权利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被告父亲张某生前为某银行信贷员,分别于2000 年 5月27日以在其个人处存款为名向原告党某出具2000元收据、2001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9500元,两笔共计11500 元,后原告追偿无果并于2003年经法院判决书确认判决张某还本金 11500 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党某始终没有向法院申请该判决的执行,2018年被告父亲张某死后,被告张某松继承了父亲张某的全部财产,即遗留下已塌的四间瓦房,且不愿意归还多余的债务,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定:被告父亲生前为新蔡县某银行信贷员,2000年5月27日以在其个人处存款为名向原告出具2000元收据、2001 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 9500 元,以上两笔共计11500 元。以上事实经新蔡县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925号判决书予以确认并判决被告父亲偿还本金 11500 元及利息。但此判决生效后,原告至今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后来2018年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继承其父的全部财产,至今未履行新蔡县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 925号判决书。被告只承认被继承人只遗留下已塌的四间瓦房,且原告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提出房产价值的鉴定。

  故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法权益和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是因被告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告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本案中,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的债务,被告不但拒绝履行,且只承认被继承人只遗留下已塌的四间瓦房,原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间没有提出房产价值的鉴定。尤其是原告在已获取生效的被继承人未履行给付的债务法律文书后,原告应按规定依法申请执行,被告是否履行,及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而不应直接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承人清偿债务是因被告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告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本案中,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的债务,被告在未履行的情况下且只承认被继承人只遗留下已塌的四间瓦房,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没有提出房产价值的鉴定。尤其是原告在已获取生效的被继承人未履行给付的债务法律文书后,原告应按规定依法申请执行,被告是否履行,及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而不应直接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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