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秤砣里面有乾坤 小心不良买粮人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每逢夏收、秋收季节,在农村可以经常看到带着秤磅等衡器走乡串户收购粮食的买粮人。不少农户为了节省时间和路程,只要这些买粮人出的价格合理,往往会把血汗换来的粮食出售出去。可是善良的农民朋友哪里会想到,买粮人不一定都是诚实信用的好商户,也有可能是卖了良心的骗子。这不,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就给农民朋友敲了警钟:秤砣里面有乾坤,小心不良买粮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朱某伙同他人,在汝南县境内收购小麦过程中,采取偷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秤砣的手段,骗取多名卖麦农民小麦共计12448斤,价值人民币18672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伙同他人采取偷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秤砣的手段,以虚假称重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

  人们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骗子诈骗的手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有利用互联网、高科技等“新型”手段诈骗的,也有用“旧瓶子装新酒”的“传统”手段诈骗的。本案中,骗子通过调换秤砣,让农户卖出的麦子重量变少,以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诈骗手段并不新鲜,也不高明。然而骗子能屡屡得手,原因就在于,农户没有足够的警惕,怎么也不会想到在今天竟还有人利用这样的方法骗人。本案提醒我们,骗子是不择手段的。我们在预防“新型”诈骗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那些传统骗术。现在正值麦收时节,农民辛勤劳动,收获不易。在卖粮食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多加小心,不能让骗子钻了空子不劳而获,白白拿走我们的劳动果实。同时我们也警告那些坏了良心的违法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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