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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打出组合拳严格规范涉企执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滨州市司法局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制度。要执法先备案并实行三联单制,在涉企执法计划、过程、结果等各个环节,打出组合拳,给执法部门戴上“紧箍咒”,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制定涉企执法备案“一个办法”

  制定出台《滨州市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滨州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内各类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一律要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得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处罚。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出台《滨州市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涉企执法备案程序,明确实质性压减涉企执法数量的政策,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

  建立涉企执法“三备案”机制

  涉企执法计划备案。各执法部门要制定年度或季度涉企执法计划,明确到企业检查的时间和内容,除上级统一部署或突发事件外,不得超出计划范围到企业检查,涉企执法计划要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目前,全市共有103个执法部门备案涉企执法计划。涉企执法过程备案。市司法局统一印制《滨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三联单,载明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批准人等,执法人员必须持三联单到企业检查,对检查过程如实记载,并由企业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三联单由执法部门存档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目前,各级司法局已备案《滨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2352份。重大涉企执法决定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2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目前,已备案涉企重大执法决定69个。

  推出压减涉企执法数量“五项政策”

  建立联合涉企执法机制。不同执法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问题,采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执法部门内部统筹机制。同一执法部门内部不同业务科室,因不同事项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采取部门内部统筹的方式进行。建立上下级统筹机制。执法部门上下级之间,因同一事项多次到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采取系统内统筹的方式进行。建立企业“免检期”制度。根据企业守法程度的不同,对企业进行风险等级管理,根据等级不同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间隔,对守法诚信、违法风险系数低的企业适当延长“免检期”。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制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涉及企业、项目名单(第一批)》,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环保管理水平先进、环境信用评价良好、资源要素产出高的209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探索非现场涉企执法机制。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鼓励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企业实施远程执法检查,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推行涉企执法“三项制度”

  涉企执法公示制度。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应进行全程文字记录,形成执法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实施机关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涉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对企业做出。

  完善涉企执法“两项保障”

  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回访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目前,已对38家企业进行随机回访,有2家企业对涉企执法提出意见建议,涉企执法基本满意、满意率达94.73%。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将12345为民服务热线作为涉企执法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对涉企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目前,尚未收到涉企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8/0f52462b-ca63-4bd7-acac-b8928dfa797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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