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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全力推动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5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微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微山县南四湖湖区集中行使渔业、水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5个执法领域101项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这是继2006年省政府批复南四湖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一次重大调整,对规范南四湖湖区执法具有重大意义。

  一、多方求解,破解执法难题开良方。一是深入调研把脉问诊。济宁、微山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多次开展湖区执法调研论证,摸清问题症结。过去由于行政处罚权分散,执法部门发现监管领域以外的违法行为后,要移交违法线索,难以实现高效运转、及时处理,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特别是由于缺乏专业执法人员和执法船只,执法成本“层层叠加”,导致部分执法部门“有名无实”。二是横向统筹精准施策。在济宁市司法局指导下,微山县人民政府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形成《微山县南四湖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济宁市人民政府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进行批复。三是上下贯通落实落细。微山县多次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问题,积极承接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召集的调研论证会议,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完善报批材料。济宁、微山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着力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执法争议协调和程序报批工作,协调推进落实。

  二、靶向发力,明确执法权责提质效。一是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微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12个执法中队、1个督察中队和2个内设科室,有125名行政执法人员,50余艘执法船只,执法人员湖上执法训练有素,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完整履行执法职责。调整行政处罚事项之后,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检查权和强制措施权,权责清单基本涵盖了全部湖区执法事项,执法局面由“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水”,妥善解决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职责分割的管理弊端。二是界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对于需要专业技术支撑、与水上执法关系不大的涉湖执法事项,仍由原执法单位承担;对于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发生频率高、易发现易处置、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涉湖执法事项,列入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范围。三是明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全面梳理了1956年以来南四湖湖区执法文件资料,形成部门互认的《南四湖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明晰了湖区执法方面市县之间、县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夯实了执法事项基石。

  三、多跨协同,强化执法监督聚合力。一是周密完成执法权交接和平稳过渡。微山县司法局会同编制部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将调整后的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完成调整的行政执法权交接。交接后相关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微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二是严格落实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微山县司法局会同编制部门逐项明确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压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突出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协同监管责任,集中行使依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三是扎实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微山县司法局会同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突出加强湖上执法人员实战、实训执法技能培养,提升湖上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水平。统筹推进统一湖区执法文书、执法流程,健全湖上执法裁量基准,建立湖上执法案例收集、发布制度,为湖上执法提供精准指引。将湖区执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执法监督计划,注重运用“12345热线”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采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网上案件运行监督、实地督察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项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微山县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306/t20230625_48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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