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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占道加工钢筋绊倒路人,致人损害应担侵权责任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平静的小区路面上,突然出现一截横放的钢筋条,飞驰的电动车连人带车被绊倒在地,车主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近日,罗山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前国成功调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高效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王女士(化名)在罗山县某镇某小区内开办的一家制衣厂务工。近日,她在上班途中骑乘电动车行驶至该小区的内部道路上时,不慎被一根横在路面上的钢筋条绊倒摔伤,造成身上多处骨折、血肿,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已达到十级伤残标准。经调查证实,该钢筋条是周某雇请的工人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人员流动较为复杂,周某承包附近某学校的建筑劳务施工,雇请工人在该小区内道路上拉钢筋,施工现场未设立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王女士治疗终结后,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双方未就相关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王女士遂将周某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能在诉前达成调解。考虑到双方为同村村民,为尽快消除邻里隔阂,罗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杨前国在受理此案后,决定再次开展调解工作,力求妥善化解矛盾。期间,他多次电话与原、被告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在逐渐消除双方抵触情绪后,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再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告王女士称周某仅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拒绝赔偿其它损失,态度坚决,自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不得已将其诉至法院。被告周某辩称,从监控录像可证实,王女士在小区内骑行时车速非常快,没有认真观察路况,他请的工人此前在该小区施工,来往的行人几年来一直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原告也有一定责任。

  杨前国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明确相关赔偿项目及相应法律依据,随后又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考虑到村邻的关系,又是因无心之失造成的伤害,能够各让一步。经过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失,以及在沟通过程中的问题,共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除已垫付费用外,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72000元。随后,被告当场就将赔偿款履行到位,双方至此握手言和,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周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上占道加工钢筋,部分钢筋条占据路面,施工周围未设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已影响了他人的交通安全,为过往车辆及行人留下了安全隐患,故应当对王女士遭受的侵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王女士骑行时也应当仔细观察路况,注意行车速度,她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官提醒,占用道路等公共区域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不要为了一己之便,而可能给别人带来伤害。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在给他人造成人身侵害的同时,自己也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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