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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判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奶奶,您怎么还注册有某东账号啊?您还会网购啦?”

  “啥账户?我没听说过啊”

  “奇怪了,谁给你注册的啊,您的信息泄露了?”

  李奶奶想不明白,为什么信息就被泄露了,自己只是根据提示激活了支付宝电子医保卡。

  ……

  基本案情

  家住信阳的陈某与高某、梁某等人受雇佣在信阳市辖区内开展支付宝电子医保卡激活地面服务。但在推广业务时,几人却在朋友的教唆下起了歪心思,决定借助推广业务的时机注册某东新用户以牟利。在顺利联系上“中间人”施某后,几人组建了微信群方便联系。

  陈某等人在开展支付宝电子医保卡激活地面推广业务之时,将获取的村民手机号码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到其组建的微信群中,由群内施某联系的机刷人员用手机号注册某东用户,新用户注册时会收到注册验证码,陈某等人再将村民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到微信群,由群内机刷人员用该验证码验证完成某东用户注册从而牟利。

  裁判结果

  案发后,息县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陈某等人先后被判刑。

  施某因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建立微信群即时买卖的方式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九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决:被告人施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1000元;被告人施某退交的违法所得4601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信息高度发展的新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逐步放大。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被害公民带来困扰、造成财产被骗等严重后果,也给社会带来危害。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益,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的手机号码系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验证码与手机号码联系使用,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施某等人为了蝇头小利窃取公民信息进行倒卖,自以为危害不大,岂不知若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极可能给公民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为此,息县法院积极响应政策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呼吁大家使用网络时,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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