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服务大局 多措并举 扎实推进行政立法工作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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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威海市司法局紧紧围绕中心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四个三”工作思路,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走在全省前列,两次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交流,并被评为全国行政立法工作先进单位,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将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始终坚持高点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建立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及立法协调小组作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行政立法工作。 二是坚持将服务中心大局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立法项目选题坚持从市委市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痛点出发,在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方面,制定《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起草《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在保障服务民生方面,制定《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等,其中《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为威海市成功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三是坚持将解决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需求。把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键条款设计尽量具体、明确。比如,在《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两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通过前期的大力宣传和严密的制度设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健全立法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威海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威海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等制度文件,对全市行政立法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是健全立法会审机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起草部门人员组成立法小组,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起草思路和重点。近年来,共召开立法会审会20多次,协调解决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划分等方面的争议60多个。 三是健全立法民主协商机制。建立行政立法征求民主党派意见的长效机制,提高行政立法质量。近年来,共召开立法协商会4次,采纳民主党派提出的立法建议24条。
一是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吸纳民意。实行“二三四”调研工作法,不调研不立项、不调研不审查;调研必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调研必须向人民群众问政、问效、问策、问需。比如,在起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工作中,组织相关人员成立3个小组,走访全市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地,召开立法座谈会13场。 二是注重意见征集,凝聚社会共识。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载体将立法草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公示、定向公示、反复公示。 三是注重咨询论证,确保立法质量。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22个基层单位作为行政立法固定联系点,作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常设平台。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咨询专家库为基础,组建行政立法专家咨询队伍,对立法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和重大意见分歧,主动征询有关专家意见。
一是突出地方特色,在因地制宜上下功夫。为保护威海城市风貌,推动实现“绿满威海、四季多彩”,出台《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和《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全国人大对此予以高度评价。 二是突出创新引领,在好使管用上下功夫。为解决淡水资源短缺问题,在节约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工作中,建立用水计划管理、阶梯价格管理和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制度,为节约利用水资源、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制度支撑;在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中,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人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规范消纳行为,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有序运转。 三是突出严审把关,在精细精准上下功夫。严格落实“三个一律”原则,凡是草案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一律不予通过;凡是草案规定的管理措施不具有可行性的,一律不予通过;凡是草案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不规范的,一律不予通过,有效提升了立法的精细化水平。近年来,累计对立法草案提出文字修改意见300多条,合法性修改意见30多条,及时纠正涉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妨碍“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地、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违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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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7/fd4a0fab-75d6-45e1-9088-759079371c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