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出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希望你认真汲取这次教训,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矫正自己的犯罪心理和行为,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听明白了吗?”
“听明白了。”
7月2日上午
烟台市福山区向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
发出了烟台市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并进行了教育谈话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今年6月15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杜某某未按《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按时到报到。福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查找,并督促杜某某于6月29日到福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完成报到手续。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7月1日,福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杜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查证杜某某未按规定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违规情形,于7月2日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杜某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这是今年7月1日
《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
烟台市发出的首份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烟台市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按照“1+2”模式推动《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地落实,严格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7/45763fe6-8d71-4e5b-aece-ebe4a3cf677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