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小区外摔伤,责任由谁来担?
立秋之后,便是令人喜悦的收获时节,可是在光明小区(化名)工作的老李(化名)却无法高兴起来。原来,老李早上出门,在光明小区附近不慎摔了一跤,且很不幸地将腿摔骨折了。
基本案情
老李已到退休年龄,但还想着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于是托人找到光明小区物业负责人老张(化名),承担起了该小区的门卫和保洁工作,由老张每月发放工资。
当天,老李在小区附近摔倒时还未到上班、上学高峰期,路过行人较少,他等了一会儿看到了在光明小区居住的业主,便借用手机报了警,报警时称路面有施工水泥未清理干净,导致其摔了一跤。随后,路过的晨练业主帮忙把老李送到医院治疗。
因老李是光明小区的门卫兼保洁,其受伤地点又在光明小区附近,没多久,老李受伤的事情就传遍了小区。老李与老张协商,因在光明小区工作,希望能够给予赔偿。老张表示愿意以小区名义支付老李的医药费,但老李不同意,双方因此僵持良久,最终老李一纸诉状将老张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接案后发现,案件情况特殊。被告老张并不是商业性质上的物业公司或者物业工作人员,老张本人也是业主,其作为业主推选的代表,仅对小区事务进行自治管理,也未领取工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业公司代表”。此外,随着调查的深入,老李虽然是在光明小区附近摔伤,其在审理过程中称是早上为小区倒垃圾而摔伤,与其报警时所描述的事实相悖,而其所提供的“目击证人”均未亲眼见证其摔伤经过,均为事后发现其倒地的目击者,部分证人在调查时称“听说老李摔伤了”,且其提供的证人大部分不愿出庭作证。经老李申请,承办法官到公安机关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但因事发久远,录像已被覆盖,也无法查看。
综合案件调查的情况,老李无法举证证明其摔伤是因为执行光明小区工作任务时发生,故息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老李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该案的裁判结果再次验证了诉讼中“证据为王”的规则,老李摔伤后,其诉求相关单位、个人对其受伤所致损失予以赔偿系其权利,但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在本案中,老李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间接证据、传闻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故最终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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