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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乱停车,物业锁车致损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业主停车难,停车位一位难求,已成为众多小区的突出问题。一些业主还会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进出通道一侧,出现影响其他业主正常通行的情形,造成极大不便。为防止此类现象频发,物业往往采取锁车方式加以制止。那么物业锁住违停车辆,业主开车致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停放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在仅对原告叶某车辆挡风玻璃粘贴违章通知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日将原告叶某停放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左侧前轮上锁,原告叶某在用车时并不知情,车辆发动后导致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坏,原告叶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利益将某物业公司诉至管城法院,诉请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其64630.44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原告无权进入地下停车场并占用进出口通道停放车辆进行锁车的处置并无不当,是在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责,锁车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且锁车行为没有造成车辆任何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叶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及车损鉴定评估所依据的两份《评估报告》系原告单位委托作出,且评估方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叶某系在同一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还是案发时的报警人,该两份评估报告公正性令人质疑,其评估结论严重失实,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裁判结果】

  管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车辆受损赔偿款7157.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显示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均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叶某在其承租地下车位已停放其他车辆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明显违反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原告叶某存在明显过错在先。被告某物业公司虽在原告叶某车辆挡风玻璃粘贴提示,但其采取锁车的行为并不妥当,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造成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瑕疵。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叶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比例,被告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为宜。对原告叶某主张过高的责任比例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的损失,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系原告叶某单方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系被告单方委托,双方互不认可,因原告叶某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及贬值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另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采用其对案涉车辆的鉴定意见,结合双方上述承担责任的比例,被告应承担的车损赔偿款为7157.7元。

  【法官提醒】

  管城法院民二庭法官何静提醒,现代化城市中,小区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千家万户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该问题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邻里和谐和小区秩序,这就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为创建良好和谐的小区生活居住环境都有所作为。

  (一)业主有责任维护小区公共环境

  小区是所有业主们共同生活的居所,业主们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其共同的生活场所,做到依法依规停车。

  (二)物业管理应尽职尽责、审慎而为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其与业主之间始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物业公司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摒弃粗放的管理方式、以服务为宗旨,用专业的素质尽职尽责地为业主们提供管理和服务。面对业主们有诉求及与业主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以高度的警惕性、充分的审慎性去妥当、圆满地解决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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