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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出于好意让朋友顺路搭乘的场景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是,如果在搭乘朋友“顺风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员伤情严重,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类似的案件。

  2022年4月21日凌晨,汪某驾驶轿车偶遇同学李某,在得知李某要前往市区某处时,汪某提出可以专门将李某送往该处,李某便搭乘汪某车辆前往该处。在行至许都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时,因为汪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坐于后排的李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多处受伤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理,花费累计6万8千多元,李某认为汪某应承担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但经协商无果遂将汪某诉至法院。

  2023年1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人汪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但驾驶人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故减轻汪某20%赔偿责任,承担李某各项损失赔偿80%,后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切莫行车不规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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