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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省律师协会:

  为加强对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今年3月至5月全省将开展2020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1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书的不参加2020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办理法律事务情况

  1.公职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4)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5)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6)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情况;

  (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8)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9)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10)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公司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4)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5)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6)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7)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8)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市、省直管县(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负责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于4月15日前连同考核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比照上述程序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予以备案确认。

  四、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须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各类花名册一律用EXCEL表格填报)。

  (二)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本地2020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2020年度安徽省公职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3.2020年度安徽省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于4月30日前分别提交省厅和省律协,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各类花名册一律用EXCEL表格填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二)对具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报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联系人:许三业,联系电话:0551-65982172,邮箱:ahlg2007@163.com;刘变花,联系电话:0551-62643016,邮箱:ahlxhyb@163.com)

  

  附件:1.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2.2020年度安徽省公职(公司)律师花名册.xls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tzgg/5557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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