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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星期猫”,“铲屎官”们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当前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不少人选择通过“吸猫撸狗”来放松情绪、增加生活乐趣、消除孤独感,“猫狗双全”也成为一些人向往的生活状态。相较于线下店铺,线上平台购买宠物更为便捷优惠,但其中可能潜藏一些交易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购买时活泼,但多数在7天左右就出现病症甚至死亡的“星期猫”“星期狗”问题。当不幸遭遇这样的情形时,“铲屎官”该如何应对?9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引发的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卖家退还消费者购猫款2000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23年6月,李女士浏览网页时,在某光宠物店的网店内看中了一只宠物猫,视频中,这只猫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李女士看到后十分喜欢。经过与客服讨价还价,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送货方式为到店自提。随后,李女士如约支付了购猫款,并到店内将小猫领回了家。其间,宠物店老板多次向李女士保证是健康小猫,并向李女士讲解了养猫的注意事项等。李女士将小猫带回家后,被萌得心都化了。然而好景不长,没过两天,李女士便发现该猫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当日即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但并未好转,1天后,该猫死亡。

  李女士还没有享受两天“撸猫”的乐趣,就陷入了失去它的悲伤和与商家的纠纷之中。她找到宠物店要求退款并赔偿猫咪治疗费,被店主以“货物离手、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经查阅案卷材料及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光宠物店买卖宠物猫的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与某光宠物店并未就猫的健康状况等进行具体约定,网店内商品详情中也仅显示卖家应提供健康的猫,但按照交易习惯,某光宠物店应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猫,现小猫患病死亡,某光宠物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未在收到小猫后第一时间确认健康状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从源头上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他们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促进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光宠物退还李女士购猫款2000元。案件就此了结,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网购宠物有风险 “铲屎官”们需谨防踩坑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选择通过网购方式,成为有猫有狗一族,然而由于网络虚拟性,网购往往看得见、摸不着,加之宠物猫狗等作为活体动物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虽然可以通过视频、图片等对宠物的品种、样貌、颜色、体形等有直观的感受,但对其生活习惯等却难以简单了解,对于宠物是否健康等也难以由普通人肉眼分辨,长途、零散的运输还会影响动物的身体和心理状况,此类合同的顺利履行,对于商家诚信水平及消费者的审慎检查要求较高,使得网购宠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数。

  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网购宠物,确需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时,应注意选择规模较大、交易规范、业内信誉好的商家,并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营业执照及宠物检验检疫证明,有条件时最好进行实地考察。在交易过程中,要多注意细节,通过仔细查看商品详情,要求卖家提供宠物图片、视频等方式,充分了解宠物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卖家提供宠物健康检查报告和相关的疫苗接种记录,或在发货前对宠物进行必要的体检,以确保宠物的健康。要注意与卖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就宠物的价格、品种、年龄、接种疫苗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在出现纠纷后无据可循。如协议中出现类似霸王条款,应及时指出并与商家协商修改,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在收货时,要第一时间检查宠物是否存在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发现有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并留存好支付凭证、宠物病历、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商家在出售宠物时,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杜绝不实虚假宣传,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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