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专项行动 | 青岛率先出台 《关于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备案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青岛市司法局率先制定出台《关于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备案工作指引》,为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立足工作扎实推进 凝聚发展潜力
近年来,青岛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大力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组织、商会等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共同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通知》(鲁民〔2019〕14号)相关要求,于去年试点探索设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底重点打造了青岛市社会组织总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着青岛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正在具体深入、有组织、有计划渐次展开。今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青岛市司法局率先制定出台了《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出台专门工作指引 突出创新手段
《工作指引》规范了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本工作原则、参考设立要件、设立工作流程及后续工作保障等事宜,明确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对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名称,人民调解员配备条件,印章、标牌标识、工作制度设立等统一规范化要求。各设立单位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普及推广使用“山东智慧调解”应用系统,及时上传登记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信息资料,报送调解案件及人员选聘、业务培训、研讨交流、年度考核等工作情况。
设立明确目标计划 确保成果显著
为扎实做好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青岛市司法局和青岛市民政局共同推动在全市社会组织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市、区(市)两级社会组织总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点,年内计划每个区(市)设立不少于10家。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采取先发展再逐步规范的方式,循序渐进推进工作。努力引导和推动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服务社区、化解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打造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青岛范本”。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5/f6d485ad-415f-49e4-9f4c-7562e1b742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