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贷”风波
俗话说“感情真不真,借钱手一伸”,生活中,难免有人会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种方式存在巨大的风险……
案情简介
小帅与程某是一个村的远房堂兄弟,2022年6月,程某因资金紧张来找小帅要求其帮忙贷款,作为亲戚,在程某的央求下,二人来到中介公司,小帅同意以自己名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贷款后借给程某。为了让小帅放心,程某还写下承诺书,承诺自己承担借款平台的全部本息,每月还款日会将应还款项打给小帅,如果逾期将自己名下宝马轿车过户给小帅。随即,小帅将贷款的16万元转给程某。贷款期限一年。刚开始,程某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但仅偿还了5490元就不再偿还借款,为了不逾期,小帅只能自行先垫付未还的本金和利息。后小帅多次向程某催要借款未果,无奈之下,小帅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由原告申请贷款后转借给被告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程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将所借款项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再转借给被告,其行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未及时归还,亦存在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约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1630.4元,并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的标准支付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原告过高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退还原告小帅贷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
生活中,借款协议上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常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信用、资质等原因,无法申请贷款,请亲朋好友帮忙申请贷款;有的是用“小利”诱惑他人帮忙申请贷款……无论哪种情况,被请求作为名义借款人的人都要慎重考虑,谨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否则如果实际借款人不遵守约定,不按期还款,名义借款人不仅要偿还借款,还有可能造成个人信用受损,特定情形下,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人情有代价,“帮贷”有风险!谨慎而行,量力而行,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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