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散伙?真没这么随意!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相信不少人在创业时喜欢找亲朋好友共同发展,本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想着都是自己人“1+1”能大于2,但现实往往很“骨感”,因合伙经营不善引发的纠纷,进而“伤钱又伤感情”的事情数不胜数。近日,淮滨县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朋友间合伙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份,双方合意在上海市合伙开店,并口头约定各自出资65000元,未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4月2日,被告王某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并与原告共同经营该企业。2020年4月份,原告李某离开案涉店面,不再参与门店经营,且双方未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而门店由被告继续经营。后原告李某欲索要投资款,二人协商不成,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李某和王某均认可自双方口头约定合伙事宜后共同经营门店生意,生产经营活动由双方决策且原、被告也已履行出资义务并产生分红,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实际已成立合伙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退伙依据来诉,但双方未就原告退伙事宜达成一致,被告王某面对原告李某催要65000元钱款时做出的回复,亦不能体现为双方的退伙结算款,故本案原、被告双方既无退伙协议,又没有退伙的结算或清算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作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合伙人在合伙时投入的财产,以及因为合伙事业取得的收益或其他财产,均属于合伙财产。对于合伙财产,在合伙人将投资款投入合伙时,其就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为保证合伙的稳定性,在合伙合同尚未终止前,合伙人并不能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合伙人已经退出经营,但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亦不能直接要求退还出资款。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就双方的退伙事宜达成一致,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最终不予支持。
“亲兄弟,明算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风险防范,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16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