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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患病,另一方要给医疗费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父母离婚后,孩子身患疾病,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力承担,另一方又拒绝分担医疗费,该怎么办?跟随母亲生活的王某一面对医疗困境,起诉父亲负担部分医疗费,法院能否支持?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一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2023年2月,原告母亲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2014年出生的长子王某一跟随母亲生活,2019年出生的次子王某二由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2023年3月,原告被医院诊断为矮小症,花去医疗费17000余元,在后续治疗中,母亲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无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负担部分医疗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虽约定两个孩子每人抚养一个,但由于原告经诊断患有矮小症,原告母亲为有利于原告健康成长,多次带其到医院医治,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原告母亲难以独自承受,作为被告有义务共同承担该医疗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告患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抚养费的范围,应该由其父母共同承担。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不付抚养费,但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对原告抚养义务的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医药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承担比例,以50%为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的50%。

  法官说法:

  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婚姻的消除而消失,它是父母无法拒绝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即使与原告母亲离婚,也应当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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