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权
此次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有助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这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市场创新。罚款虽然具有一定震慑作用,但如果过度依赖“以罚代管”,通过设定过多的罚款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就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扼杀市场创新活力。此次取消的罚款事项,不仅涉及违反法定权限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而且涉及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利于消除“以罚代管”的现象。
其次,有利于确保过罚相当,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过罚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无过不罚、小过小罚、大过重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说,无论是行政处罚的设定还是实施,都应做到过罚相当。此次调整的罚款事项,主要涉及下调罚款数额、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再罚款等方面,是对行政处罚设定的调整,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公平正义。
《决定》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新要求。必须认识到,任何一项政策都需要得到有力落实,才能让其发挥出善意和积极效应。因此,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规范执法,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罚款不是目的,只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对于取消的不适宜罚款的事项,应当运用更加完善到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政府监管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化与智能化水平,以大力消除“以罚代管”。
二是规范监管程序。实施监管不能仅凭“法感”,而是需要有“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程序不仅可以提升监管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还能够制约权力滥用,保障监管的公正性。应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对于调整的罚款事项,应公正行使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从而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对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执法随意、裁量不公”顽疾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关部门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行政处罚权是政府运用最为广泛的权力之一,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化成效。期待各地都能不打折扣地落实《决定》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311/t20231109_489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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