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8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决定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3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3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3/t20210324_15073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