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俊等19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71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俊等19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李俊等19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株洲市司法局、永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19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19名)
长沙市
公司律师(4名)
李 俊 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 静 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 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龙 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股公司长沙市分行
株洲市
公职律师(2名)
段晓刚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谭钟亚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司律师(2名)
蒋文靓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单 超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永州市
专职律师(3名)
雷 霆 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
李时瑀 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
周安宇 湖南人和(永州)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4名)
熊 明 永州市公安局
林后辉 永州市公安局
唐 隆 永州市公安局
吴小桂 道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单位
公职律师(1名)
张 度 湖南省司法厅
公司律师(3名)
刘 文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谢揽宇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 杨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5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3/t20210317_14865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