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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咎“油”自取,非法销售“新能源燃料” 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众所周知,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严重危害,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非经许可不得擅自运输、储存、销售等,但仍有人为了暴利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私自售卖“新能源燃料”获罪,付出应有的代价。

  今年7月的某天,公安民警接到报警称中原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有人非法私卖汽油,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李某在利用改装的私家车向他人出售“新能源燃料”,已经出售1桶,还剩7桶共计210升。经查,李某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经营等许可证,现场也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和灭火设备。据李某交代,他以每桶100元的价格从朋友处购买“新能源燃料”,然后以每桶2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检测,李某出售的“新能源燃料”闪点小于23度,属于危险化学品,系易燃液体。经有关部门认定,李某非法运输、销售“新能源燃料”的违法行为存在现实危险性。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销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作业罪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曾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扣押的“新能源燃料”210升、新能源燃料桶5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私自出售油品不仅来源不明,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因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车主应选择正规加油站,要认清“黑加油车”的危害,切勿贪小失大。如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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