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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小心构成帮信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银行卡作为重要的中转工具,常常被用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洗钱。而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要将银行卡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银行卡,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浉河区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初,朱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鲍某某,告知其现需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洗钱,同时向被告人鲍某某承诺,若能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可向其支付每张银行卡300至400元的介绍费。

  同年8月,许某某因手中缺钱,问鲍某某是否有赚快钱的途径。鲍某某便按照朱某某的指示,安排许某某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湖南省长沙市的犯罪团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同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安排韩某与许某某一同前往山东省烟台市将名下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犯罪团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赃款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浉河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要牢固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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