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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某商贸行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鹤壁市山城区某商贸行,系鹤壁市山城区一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成立,主要经营塑胶管道、装饰材料批发零售及安装服务。2022年,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因承建鹤山区独立工矿区西马驹河村易地搬迁避险安置项目市政分包工程,到原告处采购塑料制品HDPE双壁波纹管等材料。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9906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山城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山城区法院当即受理,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用诉前调解程序。

  【裁判结果】

  山城区法院在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立即开启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受理并添加“绿标签”。在实施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秉持“能调尽调”理念,告知被告应积极履行义务以免对企业征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准确总结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以此为基础,对症下药,妥善处理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18日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山城区法院当日即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传统的财产保全办理手续,因涉及多个部门,办理时间较长。而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案件的审判活动不仅要公平公正,还要做到有效有力,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这是对法院工作的一个新的挑战。山城区法院充分利用诉前保全功能,将其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取得了“1+1大于2”的成效。在司法实践中,保全状态下的调解往往比其他状态下成功率更高,履行效果也更好。鉴于此,将保全与调解相融合,能够有效提高调解率与调解履行率,最大程度发挥保全、调解的优势。山城区法院在强劲推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同时,打造保全团队,通过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前调解的共同发力,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实现矛盾化解在诉前、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多重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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