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网络非法外之地,“键盘侠”要不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网络散布谣言,“背刺”他人?。“键盘侠”请守好你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基本案情

  近日,息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李三(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作品称王五(化名)欠钱不还,并在其作品评论中用“骗来的”“贪来的”“坑蒙拐骗”等形容王五的工作和收入,甚至利用直播对王五进行谩骂攻击。李三的短视频发布后被迅速传播,给王五的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给其家人也带来巨大困扰和伤害。

  感觉人格受到侮辱的王五在愤怒之下报警处理,但李三在受到训诫后仍不悔改,继续发布短视频,王五遂将李三诉至息县法院,要求李三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审理经过

  关店法庭庭长王波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三坚称王五欠钱不还,但却拿不出基本证据,而王五则因短视频导致自己和家人的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情绪激动拒绝调解。因矛盾较大,案件依法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及发布王五工作收入是骗来的、贪来的等贬损性、侮辱性言辞的视频,因其本人抖音平台账号粉丝达到万人以上,视频在当地被广泛传播,且李三对王五名誉权的损害行为持续时间达一个多月。虽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涉案言论对王五在当地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了王五的名誉。因李三在王五起诉后就已删除涉案视频,故息县法院依法判决李三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王五精神抚慰金。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发表恶意攻击性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李三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恶意攻击性言论行为,导致王五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受到侮辱,构成了对王五名誉权的侵害。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又要遵循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应尊重公序良俗、弘扬道德风尚,彼此间相互尊重、 和睦友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网络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键盘侠”背后都有一个随时可引爆的“炸弹”,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不妨慢下来,在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发表言论,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同时营造一个更文明、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让网络成为传递真善美、碰撞思想火花的美好媒介。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524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