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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助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任雨阳

  2023年11月6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项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与历史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更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人民调解有着自身独特的组织形式和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工作方法方便灵活、形式多样,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把我国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随着国家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进程的推进,人民调解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领域的组织网络,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既具有我国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一般性特征,同时因民族地区特定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而具有特殊性。而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推进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路径。只有重视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才能够实现国家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良好的社会治理不仅要从源头减少社会矛盾,而且需要建立统一便捷的矛盾调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为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和新任务。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维护社会安定、民族统一团结的目标是基于对传统习惯法、宗教信仰等法律文化的传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凭借自身智慧创造出了一套适宜当地文化特点与风俗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进入新时期以来,法治理念自上而下传播开来,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等机构的建立逐步构成了社会治理中官方组织网络的重要力量。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与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因此要求治理者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换言之,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面临一个重构的过程,而人民调解就是重构过程中的关键点。

  基于此,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理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模式,是治理现代化中政府与社会间的有效衔接,是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各民族交流交融交往的不断加深,在基层治理中面临着矛盾纠纷数量与日俱增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传统的民间调解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习俗等原因,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民间“地方性知识”,若一味地在民族地区坚持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人民调解因其特有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特征,能够较好地将少数民族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融入现代社会治理中来。人民调解不仅能够将群众认可的有威望、讲公道的社会能人聘请为人民调解员,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官与民”之间的隔阂,以彝族为例,“德古”历来作为彝族群众调解纠纷的重要力量,已逐步将其纳入人民调解的队伍中,不仅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和民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而且使得国家法律政策得到有效宣传。人民调解更加注重“情、理、法”的结合,进而有效维护公共道德,培育良好人际关系。以藏族为例,人民调解员结合藏族宗教体系中“和平”“向善”的价值理念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注重发展人民调解,是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人民调解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在社会治理方面,人民调解依托村(居)委会,具有群众性与自治性的特征,在社会治理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成为基层民主的实现途径之一。人民调解强调“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基层调委会对各类矛盾纠纷采取普遍排查与重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深入的大排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2023年以来实行“十户联防+人民调解”的治理模式,逐步将联户长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做到早介入早调处,真正做到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而在内蒙古牧区,“党支部+中心户+联系户+牧区老人”的治理模式同样也可以有效预防矛盾的产生及扩大,当地民众不仅参与自我管理,也增强了自身的法治意识。

  不论从制度角度而言,还是从社会治理方式的角度而言,法治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然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不仅需要法治人才的加入,同时也需要熟知民间“地方性知识”的优秀人员,例如彝族的“德古”、藏族的“斯巴”等享有一定威望的地方精英。在未来,民族地区需要加大对基层人员的广泛动员与培训,尤其是对具有较高威望的地方乡贤等进行培训,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值得注意的是,依法调解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是人民调解的根本遵循,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兼顾道德规范、地方习俗等相关规定,努力构建一个多层次的、能够满足不同社会群体需求的人民调解规范体系。

  人民调解这一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之花”,作为我国纠纷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在民族地区更是有着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在民族地区的规范运行,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rmcycjfz/202401/t20240111_493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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