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司法局,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公司律师机构(单位)、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各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公司律师机构(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经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机构或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及取得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参加考核的公职、公司、法援律师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获准执业的,其中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只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二、考核方式
2023年度检查考核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宁夏律师业务综合平台http://222.75.64.167:8082)(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三、考核时间、程序
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4月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单位)、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办理法律事务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会员义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于2024 年3月25日前登录宁夏律师业务综合平台,按隶属管理逐级填报检查考核材料,并报所在市司法局(区属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司法厅)。
第二阶段:各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公司律师工作机构(单位)、法律援助机构的考核意见,向自治区司法厅出具报备意见;区属公职、公司机构(单位)有关考核工作由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以上工作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2023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以线上审查为主,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机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年度检查,认真总结本单位工作情况,客观、公正作出评价。
各设区的市司法局、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宁夏律师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对已转入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或不再执业的律师,各单位应出具证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处理,同时抄告其主管机关、所在单位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考核完成后,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落款为2024年5月—2025年4月。自治区级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2024年4月30日—5月30日到司法厅律师工作处(503办公室)进行盖章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sft.nx.gov.cn/xwzx/tzgg/202401/t20240110_441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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