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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执业公证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市、县(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执业公证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区各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全体执业公证员。

  二、考核方式

  采取网上考核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

  (一)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时需提交本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含以下内容:

  1.党建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情况;

  3.执业活动开展及理论研究情况;

  4.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和公证公益法律活动情况;

  5.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6.机构及公证员执业考核自查情况;

  7.档案、专用纸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公证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备案登记制度和独立法人地位落实情况;

  9.会费缴纳情况;

  10.机构及人员违纪查处情况;

  11.其他需要总结汇报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

  公证机构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时需提交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含以下内容:

  1.法规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2.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

  3.组织本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完成各项重点工作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情况及成效;

  4.公证机构负责人是执业公证员的,同时对本人执业情况进行总结;

  5.其他需要总结汇报的情况。

  (三)公证员

  公证员在年度考核时需提交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含以下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办理业务和理论研讨情况;

  3.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4.参加公证法律援助和公证公益法律活动情况;

  5.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6.依法执业、廉洁执业情况。

  四、考核时限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核主体及结果

  (一)对公证员的考核由各公证机构组织实施。公证机构对本单位执业公证员进行集体评议,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自定义五个等级进行网上申报(暂缓考核、暂停执业等情况在自定义项下注明),将评定结果在本公证处公布,网上提交主管司法局逐级审查。优秀等次名额由各设区市司法局按照全市公证员总数20%的比例统一安排。

  (二)对公证机构的考核由主管司法局组织实施。主管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所属公证机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确定等次。公证机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由各设区市司法局按照全市公证机构总数30%的比例统一安排。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受到处罚的。

  2.公证员在考核年度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受到处罚的。

  考核不合格的公证机构要停业整顿、公证员要暂缓执业,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执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本辖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信息录入和审查报送工作。宁夏公证协会要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指导解决网络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区市司法局于2024年2月2日前将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及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后,网上提交至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核查备案。

  (二)各司法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中认真填写相应的基础信息,所填写的信息内容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考核分为公证机构考核登记、负责人考核登记、公证员考核登记三部分内容。

  (三)需要更换执业证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管理平台上“网上申请”项下逐级申请、核准,并将旧证及二寸免冠制服照一张交宁夏公证协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统一办理。

  (四)各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好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宁夏公证协会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司法局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支持和督促指导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sft.nx.gov.cn/xwzx/tzgg/202401/t20240105_4408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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