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我签的合同”
“法官,您看看,这个小区的整体环境,还有这套房所在的楼栋,楼层和朝向都很好。我们家就我和儿子俩人,这大小也正合适,将来儿子成家也够用,而且是装修交付,周边还有配套的学校、公园......”建筑工地上,曹阿姨正卖力向法官介绍着她看中的房子。这个小区还在建设中,施工现场的噪音和泥泞丝毫没有影响她对这套房的喜爱和憧憬,仿佛她眼前的不是钢筋水泥,而是已经装修交付的漂亮新房。但是曹阿姨的语气却少了几分欣喜,而是沾染着浓浓的哀伤与忧愁......
曹阿姨是一位普通的退休职工,多年辛苦工作的她一直盼望能用辛苦攒下的积蓄为家里购买一套住房。2020年,曹阿姨看中了一个共有产权房项目并参与了申购,等待多年的她终于被好运眷顾,通过摇号选中了自己的“梦中情房”,购房款为187万余元。正在曹阿姨满心欢喜办理购房手续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她没有通过购房资格审查,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到曹阿姨名下曾有过一次房屋登记记录。
一头雾水的曹阿姨立即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让她傻了眼——原来早在2001年,曹阿姨所在的公司在进行房改房售房时,以曹阿姨的名义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套房过户登记至曹阿姨名下,但公司并未告知曹阿姨。直到2003年,该房屋又被转移登记至其他人名下,而曹阿姨对此仍然毫不知情。更让曹阿姨不可置信的是,过户登记档案中除了有曹阿姨“本人”签字的《房屋买卖契约》外,还有曹阿姨的工龄信息、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这条突然冒出来的房屋登记信息,无情地戳破了曹阿姨的购房梦。尽管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但曹阿姨只能万分不舍地在《共有产权房项目弃选确认单》上签了字。
眼看到手的房子就这么没了,曹阿姨焦急得白了头,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因侵害曹阿姨姓名权、个人信息权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99.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公司赔偿曹阿姨70万元经济损失。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的承办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着一审判决书陷入沉思。如果公司侵权行为成立,那么曹阿姨受损的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但想让本案判决结果做到胜败皆服,这个案件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为进一步查明公司是否冒用曹阿姨姓名、擅自使用曹阿姨个人信息,三中院对《房屋买卖契约》上曹阿姨的签字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房屋买卖契约》上曹阿姨的签字与曹阿姨提供的七份本人签名材料上的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结合庭审中公司表示不曾向曹阿姨交付过房屋、亦无法提供曹阿姨向其支付购房款的证据等陈述,可以认定曹阿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三中院认定公司存在冒用曹阿姨姓名、擅自使用曹阿姨个人信息购买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虽然该行为发生时我国民事立法有姓名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未就个人信息权益作出规定,但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设专章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曹阿姨的姓名权,也侵害了曹阿姨的个人信息权益。
解决了侵权事实的认定问题,更大的难题是如何判定曹阿姨的损失。曹阿姨提供的参考房价不符合申购共有产权房时的市场情况,不宜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思量过后,法官决定进行房屋估价,对曹阿姨放弃申购共有产权房时该共有产权房作为商品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曹阿姨申购的这套共有产权房在放弃申购时的市场价值为363万余元。也就是说,如果曹阿姨在放弃申购共有产权房后,转而购买当时与该共有产权房具有相同位置、户型、建筑面积、装修效果等条件的商品房,其所需支付的购房总价款约为363万元,相较于曹阿姨原本能够以总价187万余元够得的共有产权房,曹阿姨需要多支付的房屋差价便可以作为认定曹阿姨经济损失的依据。
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曹阿姨失去了购买涉案共有产权房的宝贵机会。如果能让不动产登记机构消除曹阿姨的购房记录,如果曹阿姨申购的这套共有产权房还没被其他人买走,那法院能不能帮她恢复购买?如此一来曹阿姨的损失就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
想到这里,法官立即行动起来。法院先是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了联系,说明情况后,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旦生成无法消除,且该房屋后续已经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也无法再对曹阿姨的登记信息进行更正,要想为曹阿姨找回购房资格,需要联系负责购房资格审查的部门。
于是法院的电话又打往了市住建委,市住建委答复其可以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帮助曹阿姨恢复购房资格。同时,法官从开发商处了解到,曹阿姨申购的这套共有产权房尚未出售给他人,而是和其他清退房源一起等待二次摇号销售。这一重大突破能让曹阿姨恢复购房资格并再次购买到她心仪的共有产权房吗?
然而,经过与市住建委、区住保办及开发商间反复的电话、函件沟通,最终得到的答复是,申购共有产权房有严格的政策规定,清退的房源开启二次销售时仍然需要经过公示、摇号等程序,每一环节都需要在社会监督下进行。即使有生效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也无法让曹阿姨直接恢复对涉案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因此,曹阿姨恢复购房资格后如果想要再买到这套共有产权房,仍然需要参加二次申购、摇号。
至此,本案出现了弥补曹阿姨损失的两种思路:一种是曹阿姨可以根据本案判决申请恢复购买共有产权的资格,通过摇号重新购得共有产权房,但曹阿姨表示她能够再次摇到号的机会已是渺茫;另一种是曹阿姨不再参与共有产权房的申购,而是在获得经济赔偿后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
考虑到曹阿姨的实际情况,二审合议庭经过多次评议,认为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弥补曹阿姨的损失,是帮助她早日重圆购房梦最为妥当的方式。最终,三中院改判公司赔偿曹阿姨经济损失1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法院认为曹阿姨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后,不应再参与共有产权房的申购。
现在,曹阿姨又重新奔走在了看房的路上。她说,虽然最终没能重新购得那套“梦中情房”,但法官的坚持和努力让她深受感动。谢谢法官,帮她扫除了购房路上的障碍,让她离安居梦更近了一步。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71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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