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天津高院特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推动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为的老年友好型社会。
目录
1.刘某诈骗案
2.蔡某等诈骗案
3.何某与刘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4.王某诉李小某等继承纠纷案
5.刘某一诉刘某二赡养纠纷案
6.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7.某居委会申请为王某指定监护人案
8.张某等诉某物业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执行案
9.李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10.王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1
刘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刘某虚构能帮老年人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以代收代缴社保费为由骗取多名老年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在部分老年人到退休年龄后,刘某以其经营的公司名义向老年人发放“退休金”,进一步迷惑欺骗老年人。截至案发时,刘某骗取数十名老年人钱款五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五百余万元,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综合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五百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新型骗术和骗局层出不穷。本案中,刘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逐步引诱多名老年人步入其精心设计的骗局,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坚持将追赃挽损摆在突出位置,全力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
案例2
蔡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蔡某成立某健康科技公司,以招募话务员的形式,组织胡某等十名被告人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向老年人拨打电话,编造健康营养师、健康专家等身份,虚构药效向老年人高价推销保健品,致使416名老人被骗人民币153万余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蔡某等十人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虚构药效诱骗他人购买保健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从各被告人处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专家身份高价售卖保健品,诈骗老年人钱款的典型案例。有些犯罪活动通过免费健康讲座、赠送小礼品、电话推销等方式开展,在“免费”的过程中不断诱骗老年人购买“神药”。所谓“神药”只是一些成本低廉且无任何药用的替代品,有些甚至会危害身体健康。本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以法治力量守护“夕阳红”。
案例3
何某与刘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何某被确诊为癌症后,将自己所有的案涉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放弃资金监管,并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与此同时,母子二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何某在案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刘某对何某进行赡养。刘某婚后又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妻子赵某名下。此后何某与刘某夫妇因房屋居住问题多次产生纠纷,刘某夫妇将房屋对外出租。何某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何某将唯一住房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儿子刘某,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买卖行为。结合书面协议的约定,应认定该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即何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刘某,刘某负有保障何某居住、赡养何某的义务。因刘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法院依法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老人赠与子女房屋后,居住权保障问题的典型案例。房产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主要保障,部分老年人基于亲情作出赠与房产的决定后,又会因感情变化、居住权益无法保障等因素撤销。本案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法理情兼备的裁判,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的积极作用。
案例4
王某诉李小某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李某与其前妻之子,王某系李某再婚妻子,李某再婚时李小某已成年。李某与王某曾签订协议,约定如李某先去世,则李某婚前所有的房屋由李小某继承,但王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李某去世后,李小某、王某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婚前约定程序合法,能够反映李某对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愿,本案应尊重李某对自有房屋的处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案涉房屋由李小某继承所有,王某在房屋居住至去世之日;李小某不得在王某生前处置房屋,王某亦不得在居住期间利用房屋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解决居住权保障问题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涉及居住权的纠纷不断出现,如何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合理设置调解方案,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设置边界,约束各方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妥善解决了再婚老人晚年居住利益与继子女继承权的平衡问题。
案例5
刘某一诉刘某二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夫妇育有四子女。李某丈夫去世后,四子女约定轮流赡养李某。李某至女儿刘某二家生活一年后,儿子刘某一欲接走母亲赡养,但李某不同意。刘某一起诉请求判令由自己赡养李某,并允许刘某一到其他子女处探望李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子女应尊重老人意愿,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得干涉老人自由。经调查,李某意识清楚,向法院明确表示因刘某一多次与其他兄弟姐妹产生争执,不同意随刘某一生活,也不希望刘某一探望。如允许刘某一探望母亲,将违背李某的真实意思,干扰李某的晚年生活安宁。故暂未支持刘某一的诉讼请求,刘某一可待各方矛盾缓和后再行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充分尊重老年人赡养意愿的典型案例。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探望是精神赡养的重要方式,目的是为了让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更加满足。履行探望权本应得到提倡和鼓励,但如果赡养人的探望不能给被赡养人带来幸福和安宁,此种探望行为将无法达到慰藉老年人的目的。本案体现了对老年人在赡养方式选择上的尊重,切实保障老有所依。
案例6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基本案情
老年人张某通过旅行社投保某旅游意外险。在景区游玩时,张某不慎摔倒滚下台阶,造成身体多处损伤,被景区送到当地医院紧急治疗。因张某伤势较重,当地医疗条件简陋,张某返回天津继续治疗,为此产生医药费、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费用五千余元。张某就保险理赔问题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张某受伤后采取的救援措施紧急且必要,某保险公司虽以合同中相关保险责任限制条件的约定予以抗辩,但未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了上述约定,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老年人商业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旅游已经成为老年人丰富晚年生活的重要休闲娱乐方式,购买旅游意外险也成为老年人保障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旅游意外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对老年客户群体进行保险销售、理赔等工作时,应该针对老年人特点推行适老化服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投保人提示和说明合同条款,使得投保人能够充分认识和理解保险的相关内容。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老年人充分享受商业保险权益,实现老有所乐的司法导向。
案例7
某居委会申请为王某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独居多年的孤老户,未婚无子女。某日,王某突发疾病晕倒,居家卫士系统监测到异常后及时向居委会示警,由居委会将王某送医。经诊疗,王某意识及表达均受影响,日常生活需要随时照料,王某亲属因身体状况无法担任监护人。居委会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确认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为王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居委会了解王某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在其面临困难时主动担负起照顾王某的职责,对王某今后的照料设计了详细的方案和计划。王某亲属不具备监护条件,民政部门亦表示同意由居委会担任王某的监护人。故确认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确定老年人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居家养老需求不断扩大,保障老年人的养老生活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本案在老年人亲属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居委会为老年人的监护人,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生存权益及生活质量,对构建全方位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8
张某等诉某物业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等22名原告均为五十岁至六十岁的退休返聘人员,在某物业公司从事社区保洁等物业服务,因某物业公司未发放劳务费诉至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某物业公司给付各原告劳务费共计20余万元,某物业公司未依判决履行,各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迅速冻结某物业公司账户,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人民法院与物业公司的多次沟通和释法明理,物业公司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与各原告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并将执行款项交付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圆满执结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保护老年人合法收入的典型案例。无论老年人为了丰富其晚年生活自愿参与社会劳动,或是为了缓解子女赡养压力、提升生活品质重新就业,其劳务报酬均应获得法律保护。本案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审判、执行各环节开展多轮调解和释法析理工作,最终促成执行和解,并在法院的进一步督促下,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
案例9
李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小某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并随母亲生活。后赵小某父母均去世,法院指定外祖父张某为赵小某的监护人,赵小某随张某一同生活。在此期间祖母李某多次要求探望赵小某,但外祖父张某拒绝李某探望,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赵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探望权是对监护权不能直接行使的补充和救济,李某虽不是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但由于李某之子已经去世,李某无法通过其子探望孙女。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允许祖母隔代探望孙女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爱上的缺失,故判决支持李某的探望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支持隔代探望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直接规定隔代探望权。但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及隔代养育的传统,隔代近亲属探望符合社会广泛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裁判结果考虑到孩子失去双亲及老人失去子女的情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支持了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同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0
王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王某的独子,成年后单身无业。王某患有多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并定期治疗,饮食起居亦需照顾。王某认为张某现已研究生毕业,应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张某按月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张某虽无固定收入,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经案件承办人和家事调解员的劝解,张某和王某在家事社区法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每月给付王某赡养费200元。张某同时承诺,有固定收入后会根据母亲实际情况提高赡养费金额,努力做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调解方式处理经济困难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衡两者的利益之后确定赡养费的具体金额。本案充分借助家事调解员和家事社区法庭的力量,以调解方式缓和母子间的矛盾,修复双方亲情关系,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89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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