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鲜活的案例引领社会新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天津高院联合市文明办向全市法院征集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经全市法院积极报送,专家联合评审,最终将薛某侮辱国旗案等10个案例确定为2023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目 录
1. 薛某侮辱国旗案
2. 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韩某某与孙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案
4. 马某某与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5. 赵某1、赵某2与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6. 陈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7. 王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
8. 白某某、李某1、彭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与李某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10. 韩某某诉某化学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1
国旗不容亵渎,侮辱国旗被判刑
——薛某侮辱国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为发泄情绪,采用撕扯、焚烧等方式,故意将悬挂在地铁站入口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损毁,并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将上述过程拍照、录制视频,发布至个人微信朋友圈及境外社交软件,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薛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撕扯、焚烧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侮辱国旗犯罪行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典型案例。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权威和尊严,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感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薛某在公共场合故意损毁侮辱国旗,并将照片、视频上传至网络,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刑罚,不仅惩治了侮辱国旗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打官司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代购协议》,委托被告购买路虎创世加长车3辆。后被告未能依约交付车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转售利润损失及转售违约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下游买家双倍返还定金。后被告申请调取原告员工李某与黄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该记录显示,原告通过其员工李某支付给下游买家的定金退款及违约赔偿款,在转账当日又转回至其员工黄某的账户,且金额完全对应。原告未对该两笔转账作出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定金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为获得高额赔偿,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决定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经过释法说理,原告已认识到错误,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一方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本案中,原告为实现获得高额赔偿目的,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其蒙受损失的假象。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证据、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并针对原告的诉讼不诚信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树立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案例3
堆放杂物影响邻里通行,法院判决限期清理
——韩某某与孙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同村村民。1984年,孙某某在本村建造住宅,宅院南侧有通行道路;1987年,韩某某紧邻孙某某宅院东侧建一住宅,宅院南侧有通行道路。因两家宅院南北长度不一,在韩某某宅院北侧形成一空地(即涉案地块),两家日常各自使用该地块通行。后两家产生矛盾,孙某某在涉案地块堆放了树枝、砖块等杂物,韩某某一家无法使用该地块通行,韩某某遂起诉要求孙某某清除堆放在其通行道路上的杂物。诉讼期间,韩某某去世,其子韩某甲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关系融洽时,多年来将涉案地块用于各自通行。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不再允许原告一家通行,并在毗邻空地堆放树枝、砖块,导致涉案地块杂物堆积、杂草丛生,双方均无法通行,同时也不利于消防安全和乡村文明建设。双方既有亲属关系,又比邻而居多年,理应团结互助,合理利用涉案地块。涉案地块虽非原告一家外出唯一通行道路,但考虑到该村民宅结构特点及双方多年使用涉案地块的习惯,被告应清除杂物以便利生产生活。故判决由孙某某清除涉案地块上的堆放物。判决后,孙某某履行了清理义务,涉案地块已恢复整洁、畅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弘扬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相邻居民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本案依法妥善审理及顺利执结,修复了邻里关系,方便了双方当事人生活,对构建睦邻友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建设美丽乡村、文明乡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4
恶意串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马某某与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被告刘某某与刘某1系姐妹关系,刘某1系智力二级残疾。刘某1婚后继承其母拆迁房屋,并于2008年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按1:1比例完成还迁安置。2019年,刘某1与天津市某建设公司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原告因病住院接受治疗。2021年10月8日,刘某1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双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后原告马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22年7月18日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1为其监护人。刘某1于2022年7月31日去世。原告认为刘某1与被告趁原告住院期间隐瞒原告卖房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为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刘某1智力残疾情况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或刘某1曾收到购房款等情况,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刘某1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除低保外无任何收入来源,案涉房产是保障其生活就医的唯一财产,法院经多方走访,并结合在案证据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保障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因原告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且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寄语原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悉心照料。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助于弘扬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案例5
恶意减资躲避债务,股东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赵某1、赵某2与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原告赵某1、赵某2系其股东,二人各认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8年前。2019年9月,该公司因欠付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租金,被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起诉。2020年3月10日,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给付商场租金368073.8元、能源费5799.56元及违约金、房屋使用费等。后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该公司名下并无财产。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赵某1、赵某2作为公司股东,在2019年9月19日得知租金纠纷起诉事宜后,于次日召开股东会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减资公告》,但未向天津某商场履行通知义务。天津某商场认为股东赵某1、赵某2存在违法减资行为,申请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违法减资24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某1、赵某2被生效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科技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对商场负有债务并知晓诉讼事宜,但并未向商场履行通知义务,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且公司股东赵某1、赵某2向登记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对外无债权债务。该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致使天津某商场无法在该公司财产减少之前行使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减资后,其注册资本降至10万元,且租金纠纷执行案件中已查证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其违法减资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判令追加公司股东赵某1、赵某2为被执行人,在不当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背书。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不实声明,大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后果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效果相似,应当判令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对股东不当减资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对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6
网上任性发帖泄愤,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陈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曾承租原告陈某的房屋,后双方因退租事宜产生纠纷。被告对此心存不满,意图报复,遂在某网络论坛发布虚构的嫖娼经历帖子,并将原告真实联系方式附在其中,对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原告报警,被告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在网上散布针对民事主体的不当言论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公开发布涉原告的侮辱性虚假信息,并公开原告真实联系方式,造成了对原告人格的贬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并使其精神受到创伤,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营造清朗文明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拓宽了言论表达的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也不应成为宣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在网络空间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基于互联网的交互性及匿名性,在网上发布的不实言论会以多元方式迅速传播,扩散范围广,影响难以消除,会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构建文明的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7
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王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21年3月,被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马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赠与李某某钱款合计137233元。原告起诉请求确认马某某向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返还钱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马某某在已婚情况下,又与李某某不正当交往并赠与大量钱款,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伤害了原告感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遂依法判决马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李某某将137233元返还原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的依法审理,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案例8
组织考试作弊、出售试题答案,违背考试诚信被判刑
——白某某、李某1、彭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与李某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李某1在参加2021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前,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李某2购买建造师考试的试题答案,并通过手机建立多个QQ群,组织群内成员共同出资购买不同科目答案。后李某1的妻子被告人彭某某向李某2购买了试题答案,并联合白某某在考试过程中,将事先购买的答案发送至QQ群内用于作弊。考试结束后白某某将用于组织作弊的QQ群解散。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等人所购试题答案与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和答案关键字存在较高吻合度。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1、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某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等四人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弘扬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诚信应试是所有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本案的依法裁判,严厉惩治了涉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考试秩序,对于仍然心存侥幸、企图以身试法的人,具有深刻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案例9
因琐事大打出手,一时冲动“进班房”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停靠在地铁站入口附近时,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其车辆右后方并拟在此停靠,期间二人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经鉴定,周某某左侧多处肋骨骨折,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左眼挫伤为轻微伤。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双侧肋骨多处骨折,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累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决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暴力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案例。文明、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一句文明用语,一个善意微笑,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本案双方当事人素不相识,仅在行车过程中产生纠纷,但未能冷静处理,导致矛盾升级,最终双方都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经过法庭批评教育,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并互相致歉,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本案的依法裁判,提醒公众面对矛盾纠纷要冷静处理,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人际关系。
案例10
私自安装“一对一”摄像头,“监督”越界也侵权
——韩某某诉某化学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22年4月2日在被告某化学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9年5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物流主管。2022年1月25日被告将原告安排至小会议室单独办公。2022年3月22日,原告发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小会议室窗户上方安装了1个摄像头,其将该摄像头取下来,几天后发现相近位置又安装了1个摄像头,其将第二个摄像头也取了下来,2个摄像头和其中的储存卡均在韩某某处。被告表示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拍摄原告工位区域,从而发现其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视频及底档,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同时也享有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被告私自对原告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显然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韩某某的个人隐私。考虑到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结合摄像监控区域位于办公区且所录视频未广泛传播等事实,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以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隐私权益的典型案例。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使用。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在较为封闭的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单独对原告一人进行监控,且未告知监控目的及监控范围,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损害了韩某某的隐私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有效维护劳动者隐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6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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