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近日,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 2022 年以来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筛选出8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1. 丁某、王某、王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2. 陈某诉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罚款案
3. 杨某诉公安某分局撤销决定案
4. 某炸鸡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5. 金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6. 宋某、王某、韩某、赵某等诉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7. 赵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协议案
8. 某食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 例 一
丁某、王某、王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为某劳务服务公司的理货员。自2022年11月起,因疫情原因王某被封控在公司宿舍中,包括王某在内的理货员均在宿舍通过电话、微信与客户联系,随时向客户回复各自所管理的货物的具体情况。2022年11月,王某在宿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机构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2022年12月,劳务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2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理由为无证据证明事发当日王某系处于工作状态时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近亲属丁某、王某、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人社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围绕涉案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如何实质性化解充分发表意见。经法庭辩论,出庭负责人认识到王某因疫情原因被封控在宿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该宿舍即工作场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王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后人社局主动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的近亲属在收到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后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容易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积极与法院沟通,采纳法院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正违法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案 例 二
陈某诉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胡某因琐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因胡某对陈某进行拉扯、推搡,致陈某摔倒。后陈某报警。2022年4月,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立案调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胡某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以其系残疾人,派出所对胡某处罚过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派出所副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耐心倾听陈某的诉求,陈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出庭负责人认识到,案涉处罚决定没有考虑陈某系残疾人的情况,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庭后,积极配合法院对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并主动启动案件纠错程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最终,陈某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承认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息诉止纷。
案 例 三
杨某诉公安某分局撤销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杨某在和平区某医院,因琐事与护士张某发生口角,杨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报警。经伤情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年11月,公安某分局以杨某殴打他人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公安分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全面阐述了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程序及法律适用,案件起因系杨某与张某在医院就诊时肢体碰撞,二人并无积怨,且事后杨某寻求和解的态度也较为积极。针对此情况,出庭负责人对杨某与张某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充分交换意见,杨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最终,公安某分局撤销了对杨某的处罚决定,杨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涉及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治安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一环,通过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听取第三人的意见,在法院主持下,促成相对人与第三人和解,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 例 四
某炸鸡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对某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2022年5月,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炸鸡店警告、没收超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炸鸡店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审理中,结合在案全部证据,充分发表相关意见。针对市场监管局依法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与理由,有效地回应了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诉求。庭后,经法院积极协调,炸鸡店主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市场监管行为引发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争议焦点集中在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幅度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出庭出声”,积极地参与陈述、答辩、质证、辩论、发表意见,消除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质疑,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 例 五
金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
要求撤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金某与某劳服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自1984年8月至1999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金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交投诉材料,反映某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手续。2022年1月,人社局作出决定书,以金某的投诉事项超过两年法定时效,决定不予受理。金某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金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受理其投诉并作出答复。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人社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积极配合合议庭作协调化解工作,从专业角度向金某释明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要件及法定程序。金某当庭撤回起诉。案件审结后,法院出具书面《实质化解建议函》,积极协调人社局及某社保分中心共同参与化解。最终解决了金某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合理运用以及功能发挥,不仅可以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而且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通过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发挥其在业务领域的专长及协调各方的作用,与原告直接进行理性对话,做到“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主动撤回起诉。撤诉后,在法院的协调下,行政机关积极推动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行政争议得到彻底化解。
案 例 六
宋某、王某、韩某、赵某等诉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宋某、王某、韩某、赵某的房屋均坐落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区政府分别对四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因房屋年久失修,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经鉴定四人所居住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存在倒塌危险。2019年9月至10月,住建委对上述四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四人均不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并赔偿。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住建委副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事人因居住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对抗情绪较为激烈。合议庭在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积极引导促进协商化解。庭审中,出庭负责人对征收安置政策、风险点进行细致讲述,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并针对补偿标准问题敢于发出关键声音。在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住建委在政策范围内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补偿款到位后,四人均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处理好征收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的关系,是棚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作用,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发挥解决关键问题作用,一揽子化解了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争议,有效节约了司法和行政资源,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与认同。
案 例 七
赵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赵某与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按照拆迁面积置换还迁房。此后街道办未能如约交付还迁房。2020年3月,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书》,重新约定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付拆迁补偿费用。协议签订后,街道办部分履行了协议内容,剩余补偿款一直未按期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街道办副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赵某的诉请,向其解释未及时给付剩余补偿款的原因,并对此表示歉意。赵某表示理解,但因身体原因急需用钱,希望街道办可以尽快支付剩余款项。出庭负责人表示将尽快给付。庭后,法院积极跟进,督促街道办在一个月内将剩余补偿款支付赵某。赵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效果”。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面对面”交流,勇于承认存在的问题,有效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直观了解其真实诉求,并及时加以解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案 例 八
某食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李某在某食品公司车间从事作业时,不慎被刀割伤右手。2022年3月,李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22年6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人社局党组成员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对食品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解释说明,并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主体资格、法定职权、事实认定及法定程序等逐一阐述。食品公司当庭表示认可工伤认定决定。庭后,经过人社局、食品公司、李某三方对工伤赔偿数额进行核定,食品公司与李某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最终,食品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旨在发挥“关键少数”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负责人出庭应诉,全面阐述了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取得了行政相对人的认可。推动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88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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