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万元货款追讨无果 法官巧妙调解化纠纷 “不守诚信,谁敢跟你做生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法院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沙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缠数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努力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
近百万元货款追讨无果
2021年6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开始合作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供货,双方约定于每个月月底进行对账并支付货款。
合作初期,被告乙公司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付款,但之后陆续出现了延期付款,甚至不再支付货款的情况,累计共欠96万多元货款未付。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华安法院沙建法庭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在产品质量、交货数量、交货时间等方面存在很大分歧。
“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我们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笔损失必须要赔偿!”乙公司负责人王先生态度十分强硬地说。
“我们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交货的义务,即使这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你们公司也应该及时退货和对账……”甲公司负责人李先生怒声回道,“既然你们已把货物验收了,还将产品投入生产工序里,这责任应当由你们公司来承担,这笔赔偿我们公司不认!”
在来来回回的唇枪舌剑中,双方当事人的庭前调解以失败告终。
寻找突破口再次调解
之后,乙公司向沙建法庭提出反诉,并申请对尚存的货物质量及不合格数量进行鉴定。但经初步核定,此案的鉴定费用可能高达15万元。
为快速解决此案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承办法官把确定未进入乙公司生产工序的产品数量作为调解突破口,利用周末时间搭建三方调解微信群,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先进行现存货物的勘查及确认,并参加现场调解。
4月3日上午9时30分,承办法官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验和调解。其间,乙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当场提出了产品的裂痕、缺口问题严重影响后续生产工序、增加了生产成本,并因此造成其延误交货等方面的损失,强烈要求甲公司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那些还没进入你们公司生产工序的产品,我们同意按销售价格退货并扣减相应的货款,但其他已经进入生产工序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能确定是由我们产品导致的。”李先生表示,甲公司也有验货的责任和义务,其在验收后仍把货物投入下一道生产工序,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产生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直至下午2点多,双方意见分歧仍然较大,承办法官遂暂停调解:“这样一直争执下去,是没有结果的。这样吧,你们各自思考下自己的责任有没有做到位,再好好考量下这笔高昂的产品鉴定费是否有必要、各自能让出多少来。”见双方都陷入思考,承办法官便通知双方于4月6日再到现场进行数量清点及调解。
释法析理终促化解
4月6日上午,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先以诚信合作为切入点:“诚信可赢天下,守信方得人心。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诚信’二字,不守诚信,谁敢跟你做生意,你看是不是这么一个理?”承办法官看王先生点头认同后,继而从情、法、理的角度建议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通过双方对产品数量的清点和确认,李先生同意王先生退回不合格的产品,并抵扣结算的应付货款25万多元,最终双方就应支付货款金额为70.7万余元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货款支付时间上,双方又无法达成共识。
“该付多少钱,我一定一分不少地给到。但最近公司确实困难,这时间能不能再延后些……”王先生请求道。
“你都从去年拖到现在了,还想拖到什么时候?”李先生对王先生的请求不以为然。
时至下午5点左右,经过长时间的产品数量清点及调解,王先生和李先生的身心已疲惫不堪,态度较之上午已松动许多,言语间也不再针锋相对。为了能够彻底解决此案纠纷,承办法官趁热打铁,采取“背靠背”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司法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线上调解。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临近深夜12点之际,双方当事人终于对支付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王先生在6个月内分五期付清货款。至此,该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512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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