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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石狮:法院+政协,化解物业纠纷七年之困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纠缠’了这么久,这个事情总算了了,辛苦你们了!”近日,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员与政协委员的合力化解下,困扰长达7年之久的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原告石狮某物业公司负责人邱先生喜笑颜开。

  接到诉求

  一个月前,邱先生来到石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倒苦水。

  “王某在这个小区有多套房产,后面虽然已陆续转让出去,但是之前的物业费一直拖欠着,新的业主也不认。没办法,只能来法院起诉了……”邱先生表示要起诉王某,要求她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共计54674元以及相应违约金。

  据物业公司陈述,自2016年6月始,王某便未再主动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经过多次催讨,王某通过房产中介支付了121011元,如今尚欠54674元一直未付。

  了解案情

  接到案件后,石狮法院随即启动诉前调解绿色通道,将案件分流至驻院调解员蔡建东处给予调解。

  “我之前委托房产中介转了好几笔物业费,现在最多还差1万多元费用,对方账都没理清楚。而且物业公司还阻挠新业主装修,我就更不想交了。”得知自己被起诉后,王某怒道。

  蔡建东经了解得知,双方的主要症结在于对所拖欠的物业费数额有异议,若要进一步化解矛盾,首先要厘清账目。为此,蔡建东联系了上述房产中介,组织原被告双方、房产中介三方进行对账,对物业公司应收取的金额、中介已代缴的金额以及尚欠的金额进行明确,最终确定王某所欠物业费为16000余元。

  然而,金额明确后,双方仍持对抗情绪。王某认为,自己一天都没有住过这个小区的房子,物业服务也没有享受过,不需要缴纳那么多物业费。物业公司一方则认为,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王某是否入住并不影响物业费缴纳。

  释法说理

  为妥善化解纠纷,石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邀请了4名具有丰富物业纠纷调解经验的政协委员协助调解。

  “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针对某个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合格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减少相关纠纷……”

  政协委员和调解员一方面做好王某情绪疏导工作,另一方面进行释法明理,理性分析其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要求,让业主觉得“物有所值”,这样才能营造小区的和谐氛围。

  经过一番释法说理,物业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违约金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王某应于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目前,该物业服务费已按时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1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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