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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幸福叫法治的温度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多亏了孙雯法官,我们才了却这桩大事,养老终于不用再愁了!”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温暖人心的“一抹红”。家住古田县农村的钟某、林某笑容满面地走进宁德中院东侨法庭,特地送来一面印有“匡护正义 廉洁奉公”的锦旗。由头还要从2021年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说起。

  2006年3月,钟某、林某与该县一医废中心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钟某到龄退休。2017年10月,林某也到龄退休。然而,他们向用人单位申领养老金时,却都遭到了拒绝。

  原来,用人单位一直未与钟某、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多年来,也从未依法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故使得两人在退休之后,均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活陷入窘境。

  钟、林二人遂向用人单位反映,却收到回复:已退休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

  “我们也自己尝试过去社保中心申请养老金,没有成功。”钟某操着方言,摇了摇头。

  2020年9月,该医废中心完成转企改制后已注销。多方呼吁奔走间,无奈之下,钟、林二人来到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詹见荣接待了他们,了解情况后,詹见荣主任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及时为钟林二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同时又考虑他们是古田本地老人,不善于普通话,指派了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承办该案件,就此开启了市县联动,长达3年的法援接力。

  起诉立案后,首先遇到两个问题。一为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为适格被告的确定。

  “因时间久远,用人单位经改制,被申请人主体不明确。”詹见荣表示,律师经过认真梳理,最终掌握了原某医废中心的变迁情况。“最终,我们决定以原某医废中心的三家出资医院作为被申请人,向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2022年5月31日,宁德市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裁决不予受理。2022年7月25日,钟某、林某又向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起诉,蕉城区法院以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钟某、林某又向宁德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且按照规定,认为三家出资医院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作为该案的二审承办法官,孙雯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纠纷是某医废中心未为钟某和林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引发的,与某医废中心的转企改制并无关联,故改制是企业自主进行还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均不影响本案的受理,改制仅对本案适格被告的确定产生影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县医废中心未为钟某、林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现已不能补办。钟某、林某以此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系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的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孙雯法官继续说道,案件最难的是适格被告的确定。通过查阅某医废中心转企改制,清产核资的一些材料,她发现医废中心属于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法律对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注销后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有规定的。”根据对某医废中心的清产核资的法规依据,可以确定某废中心执行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此,确定医废中心注销后的适格当事人,可以参照适用企业法人或者公司的相关规定,三家医院作为出资人,相当于就是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2022年8月26日,二审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2022年12月13日,最终,蕉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该单位向林某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14776元,向钟某赔偿187416元。

  三被告不服,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某、林某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双手发抖,泪流满面,再三向孙雯法官表达谢意,“谢谢法官,帮助我们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养老有着落了……”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59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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