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法院,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二级机构,下设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监督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审判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民(商)事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各类案件;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应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并决定应否进行国家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和不服本院及所属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再审申请;审判应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等;2017年10月起开始集中管辖南昌、新余、鹰潭三市行政案件。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处室13个,包括: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处(研究室)、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下设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编制人数小计122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122人。实有人数小计136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113人,行政在职人数113人。退休人数小计23人。
第二部分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第三部分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9062.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79.19万元;财政拨款收入4912.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4.61万元;其他收入415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150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0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4.58万元;其它资金结转结余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99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9062.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79.19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4199.0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9.2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348.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13.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6.92万元。项目支出4863.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69.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41.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59.33万元,资本性支出3863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851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07.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6.0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4.5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56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3689.8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78.9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73.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04.4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6.9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36.92万元;资本性支出386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141.5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4912.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4.61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436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4.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32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4199.0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9.2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348.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13.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6.92万元。项目支出713.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84.6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41.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59.33万元,资本性支出13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713.76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35.81万元,下降4.78%。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总额993.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35.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58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单位共有车辆2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4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16辆,专业技术特种用车实有数6辆。
2024年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办案经费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而设立了办案经费项目,通过对2024年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其他费用等进行测算,确定2024年办案经费项目金额。
(2)立项依据:根据省财政厅、省法院转发财行【2001】276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实施主体: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4)实施方案:通过对2024年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其他费用等进行测算,确定2024年办案经费项目金额。
(5)实施周期:2024年1月-2024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300万元
二、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安排3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5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接待3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运行23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六)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两庭建设: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简称“两庭”建设,是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各项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
(四)法院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10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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