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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涛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8号

  

  罪犯陈涛,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木糖垸乡三元村十五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3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075克依法没收。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2017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14个表扬余182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评优3次:2018年9月劳动改造扣30分、10月劳动改造扣20分,2022年5月没有及时揭发制止互监组成员行凶扣20分,2019、2020年、2021年监狱积极分子。该犯因未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相关文书材料,且考核期内有重大违规,分监区于2023年8月24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4年1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陈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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