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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凯军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7号

  

  罪犯杨凯军,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流光岭镇农和村周家组23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湘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凯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凯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2023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凯军自2021判决收押至宁乡市看守所以来,根据湖南省宁乡市看守所和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查室关于罪犯杨凯军在宁乡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的情况说明,该犯在宁乡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能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凯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杨凯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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