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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传商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8号

  

  罪犯杨传商,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龙墈片杨家小区28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01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传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湘刑核886388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201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传商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4次获奖励分,并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3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传商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杨传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1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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