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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旭辉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6号

  

  罪犯徐旭辉,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创业街。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2008年10月13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旭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旭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湘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2020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旭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0次获奖励分;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旭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徐旭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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