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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喜春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4号

  

  罪犯肖喜春,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汪家堤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喜春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喜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湘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起,2019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喜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9次获奖励分;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298分。该犯因2020年9月违规后被教育集训从严延长间隔期六个月、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55分从严延长间隔期六个月,监狱已对其减刑从严缓报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喜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肖喜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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