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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丨是买卖还是赠与?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2020年我承办的冉某某、吴某甲诉吴某乙确认合同效力案,让我至今难以忘怀。因为案件复杂,我们整个审判团队在这个案件上倾注了许多情感和心血,背后融合的人性、亲情、法理,让我感触良多。

  

  

  亲情与道德,法官的疑惑



  翻开案件卷宗,起诉状呈现的是七旬父母起诉亲生女儿,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父母房屋赠予协议》。原告陈述,吴某甲、冉某将其住房赠与给次女吴某乙,为办理房屋产权,虚构买卖合同,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后吴某甲身患癌症,吴某乙在其父亲罹患肺腺癌后期对其不管不顾,父母对吴某乙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愤懑不已,无奈只好寻求法律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历无数家事、刑事、民商事案件的我,第一次面对亲情关系与商事合同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诉状陈述的内容真实性如何?父女、母女关系为什么恶化到法庭上相见?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一系列疑问,让我在一大摞案件中忍不住对该案多一分关注,探寻案件背后的原因,如何确保法理、情理、道德平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体现,我陷入了沉思。

  

  

  

  买卖与赠与,庭上的交锋


  “朱法官,我估计撑不到案件开庭了,我现在通过视频的方式,向您陈述一下这个事情……”。4月20日我接手案件,五天后老吴撒手人寰。老吴的妻子将他临逝前录制的视频颤颤巍巍交到我手中时,老吴已经走了。老吴苍老无力的声音通过播放的视频向我娓娓道来,“我把房子给了我二女,她不但不来医院看我,还把责任甩给我的其他子女。我要求她把房子退给我,她不愿意。她还说是卖给她的。我好怄啊……如果法院最后判我赢了官司,我把这套房子属于我的部分留给我的老伴儿,我的门市也给我老伴儿。我不会给她(女儿)留一点,太不孝了……”听了老吴在生命最后一刻的倾诉,眼泪润湿了我的眼眶。

  

  前期送达法律文书,我已经感受到吴某乙与父母的针锋相对,也感受到了彼此深深的怨气,打破了想通过做调解工作修复亲情的想法。

  

  宣布开庭的法槌敲响后,多双眼睛凝望着我,旁听席上有老吴的其他子女,也有双方的亲人。

  

  “法官,房子是我花20万元买的,我给了他们20万元现金”。坐在被告席上的吴某乙作出此番陈述时的理直气壮深深刺痛了母亲冉某的心,冉某语言哽咽:“法官,她说的假话,我这里有赠与协议,她怎么敢在法庭上颠倒黑白。我不想再提她在殡仪馆的胡搅蛮缠,她在殡仪馆举起了菜刀……”,老人家边说边抹着眼泪,我不忍打断的同时,仿佛老吴的声音又回荡在我耳畔:“我老伴76了,身体很单薄。我想子女能够把她照顾好,让她安享晚年”。书记员噼噼啪啪敲击键盘的声音和老人家无可奈何的陈述交织在法庭上,让参加庭审的人员陷入沉思。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不断割裂着已经脆如薄纸的母女亲情。


  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我敲下了休庭的法槌。

  

  

  

  法理与情理,真实的抚慰


  丝丝细雨落在窗前,我静静地坐在办公桌前望向窗外,想着究竟《房屋买卖合同》与《父母房屋赠与协议》哪一份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对一份份证据的分析论证,对一个个法律事实抽丝剥茧,对一组组法律关系充分论证,通过与民商事繁案审判团队深入探讨,认定了案件事实:父母为了让女儿生活得更好,将房屋赠与女儿,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受赠人作为子女,在获得赠与财产后不仅未更加尽心尽力关爱照顾父母,反而在父亲重病期间不闻不问,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父母作为赠与人的感情,且违背了双方的赠与协议约定。我也依据该事实作出了最后的裁判:“一、确认吴某甲、冉某某与吴某乙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撤销吴某甲、冉某某与吴某乙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的《父母房屋赠予协议》”。

  

  我深知,这份判决书会给被告带来很大的情感冲击,只有通过充分的说理,细腻的情感来化解这段纠纷,只有在判决书中充分彰显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才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完毕,我感到欣慰。

  

  

  

  效果相统一,案例护公序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既是德之根本,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法治力量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对传承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良好家风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办理这个案件,让我感受到在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融合时,只要用最朴素的语言,最简单的道理,就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老百姓感受到法理和情理。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播司法的温度,让法治之光照亮人民的幸福生活,成为引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案例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也被评为《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2018-2022)》,2023年6月入选《达州政法五年十佳案例》。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稿件:宣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朱胜勇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36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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