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华东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7号
罪犯罗华东,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大团村尖峰寨组00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19)湘13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犯限制减刑,并处赔偿金38781.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刑终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刑核323647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二年执行期为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1月底,该犯累计4个表扬108分,考核期内,共扣考核分1分,其中:于2022年5月8日因在车间睡觉扣1分。经核实,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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