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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以《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敦促父母当合格家长——洪某诉吴某离婚案

  2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能动履职化解涉未矛盾——孙某诉朱某离婚案

  3离婚诉讼应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罗某甲、罗某乙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4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曾某英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5消防连廊防护栏设计、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规范 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赵某、李某诉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6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艾某诉某纹画刺青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7发挥司法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职能——欧阳某盗窃案

  8主动延伸审判职能 助力择业期失足青年回归社会——周某健偷越国(边)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9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依法从严惩处——柯某盗窃案

  10校园周边制售添加明矾的油条侵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胡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以《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敦促父母当合格家长

  ——洪某诉吴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女方)与被告吴某(男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3月5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后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二人产生矛盾。2024年4月,原告洪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吴某将两个孩子抚养至成年。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相恋后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原、被告双方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年龄尚小,更加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应审慎考虑,在今后生活中,应从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出发,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判后,法院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对当事人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联系村委会干部,建议村委会督促原、被告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该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系全省首份向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发出的提示函。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将矛盾的重心转移至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关爱上,并通过释法明理,纠正其“离婚了就不用付抚养费、不用管孩子”等错误观念,敦促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案例二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动履职化解涉未矛盾

  ——孙某诉朱某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朱某(男方)与孙某(女方)均系再婚,于2018年8月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2019年12月生育儿子朱小某。2022年8月,双方发生纠纷闹至派出所,经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朱小某抚养权归孙某。双方在冷静期后未去办理离婚登记,但开始分居,朱小某跟随孙某生活。2023年8月,朱某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抚养朱小某,10月,朱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24年3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朱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与当地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村委会积极联动,承办法官、调解员及群众代表等有针对性地从风俗习惯、社会常理、经济能力、陪伴时间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劝导,帮助朱某、孙某两人打开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孙某与朱某自愿离婚,儿子朱小某由朱某抚养,朱某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孙某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方法路径,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办理时,人民法院充分联合各方调解力量,“背靠背”温情答疑、“面对面”释法说理,帮助案件当事人打开心结。为了给朱小某创造一个平稳安静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还安排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对原被告进行心理辅导,为其提供科学、专业的家庭教育规划,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案例三

  离婚诉讼应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

  ——罗某甲、罗某乙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原系夫妻,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大女儿罗某甲(未成年)由罗某抚养,小女儿罗某乙(未成年)由李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数月后,罗某以罗某乙与李某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罗某乙由其抚养。经调解,双方同意罗某乙由罗某抚养,抚养费自行协商。2023年,双方就抚养费协商未果,罗某甲、罗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每人每月5000元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相应教育、医疗费用。一审判决李某每月支付罗某乙抚养费3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罗某甲、罗某乙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主动与双方积极沟通,找到矛盾症结是罗某认为一审判决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李某认为对方主张的抚养费过高,且担心探望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承办法官向罗某、李某发出家庭教育决定书,要求二人于指令时间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回归家长角色定位,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切实解决问题。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双方就孩子抚养、探望问题一并达成调解,李某每月支付罗某甲、罗某乙抚养费共计5000元至罗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此后李某每月支付罗某乙抚养费3800元至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李某有权每周探望罗某甲、罗某乙至少一次,罗某应予以配合,在不影响罗某甲、罗某乙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具体探望时间、地点由李某与罗某甲、罗某乙自行协商。

  

  【典型意义】

  离异家庭中的抚养、探望问题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本案中,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采取“家庭教育指导+诉中调解+判后回访”的多元解纷模式实质化解矛盾,即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综合研判全案案情,找准双方矛盾症结和利益诉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当事人回归家长角色定位,找到关爱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共同点;通过“背靠背”做工作,邀请当事人亲友等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当事人一次性、全面解决与未成年子女相关问题;在结案后电话回访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调解书履行情况,提醒父母应齐心协力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切实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成长氛围。

  

  案例四

  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

  ——曾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曾某的孙子钟某某(9岁)用曾某手机下载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游戏软件。在玩游戏中,钟某某曾多次点击“钻石充值”框,导致该科技公司依据系统自动扣划曾某社保卡中钱款。曾某向法院起诉,诉请该科技公司退还不当取得的财产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钟某某多次在网络游戏内充值,累计充值款2万余元,该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被告公司应将充值返还。经调解,被告公司主动表示愿意退还70%的充值款,并对未成年人付费服务作出了限制性设置,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表示同意。双方已自愿履行协议内容。

  

  【典型意义】

  多角度、全方位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青少年儿童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超出其年龄、智力进行的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网络保护的专门章节,对网络环境管理、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具体规范,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警示广大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出现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网络公司应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案例五

  

  消防连廊防护栏设计、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规范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赵某、李某诉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李某两夫妻与两名幼子赵某甲、赵某乙共同居住在由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的高层住宅某小区3#住宅楼一单元25楼某室房屋,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7月20日18时42分左右,原告李某带着赵某乙下楼散步,让赵某甲独自在家看电视,后赵某甲从房门走出,从连廊坠至三楼平台,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原告赵某、李某作为监护人,放任其独自一人在家,因疏忽造成赵某甲攀爬存在构造缺陷的护栏,坠楼身亡,未尽到监护职责是赵某甲发生高坠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连廊防护栏的高度不足1.1米,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2012年版》规定的标准,存有安全隐患,且防护栏上设置横向栏杆,亦不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增加了儿童攀爬的危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物业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护栏未及时予以更换、维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消除,应承担疏于安全管理等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某置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判决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消防连廊设计是我国目前高层住宅中普遍存在的设计方式,主要用途是作为发生火灾时的安全疏散通道,但如果连廊的防护栏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案是一起幼儿从连廊处坠亡的案例,对整个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需要引起警惕。未成年人对周围的环境都充满了好奇,但通常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父母作为监护人首先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安全健康,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开发商建设的楼房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不应仅通过在楼道及防护栏设置“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识来免除其法定义务,而是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护栏及时予以更换、维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消除风险。

  

  案例六

  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艾某诉某纹画刺青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4日,未成年人原告艾某和朋友商议一同来到被告某纹画刺青工作室文身。被告未核实艾某身份,便为艾某提供了文身服务。事后,艾某父母发现艾某手臂上的文身,担心对艾某学习、参军及就业等造成影响,便到医院为艾某清洗文身,并要求被告退还文身费用800元,支付清洗文身费用24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艾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事后其购买文身服务的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经营者应依法返还文身费用。另一方面,被告某纹画刺青工作室在未核实艾某年龄身份情况下,为艾某进行大面积文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文身对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当庭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某纹画刺青工作室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相关费用12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文身是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大事。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容易受外部环境和同伴的影响,出于好奇、跟风、寻求刺激等目的,盲目效仿部分成年人文身,不仅会带来身体上的伤痛,更可能成为以后就学就业路上的“绊脚石”。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艾某虽自愿前往被告处文身,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被告并未查询核实艾某的真实年龄,不能以未成年人“同意”为由而进行免责。该案警示文身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相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促使商家合法合规经营,让全社会携手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美好未来。

  

  案例七

  发挥司法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职能

  ——欧阳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欧阳某(16周岁)伙同其朋友彭某、欧阳甲、欧阳乙专门以摩托车司机为对象实施盗窃,共作案五起,窃取9000余元。2023年2月,欧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欧阳某系未成年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将司法办案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合,最大程度发挥司法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帮助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提供有力支撑。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法官发现欧阳某父母忙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对欧阳某疏于关心教育,因教育管束不够,导致欧阳某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不良朋友的影响下出现认知偏差,遂主动多次与欧阳某的父母沟通利害关系,劝服其母亲在欧阳某缓刑社区矫正期间回到社区矫正地,专门陪同欧阳某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承办法官还主动联合检察官、心理服务中心志愿者对欧阳某及其父母面对面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欧阳某郑重签署了“积极学法、懂法,努力生活,不再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承诺书,并打算在社区矫正结束后与父母一起重新开启新生活。

  

  案例八

  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助力择业期失足青年回归社会

  ——周某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健(系某高职院校学生)为赚“快钱”,与同学一起提供手机、银行卡为他人“跑分”并提供刷脸服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共计获利3000元。案发后,周某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周某健和另1名同学因受网络高薪广告诱惑,被“蛇头”安排偷越国(边)境至邻国。2023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某健回国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周某健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周某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不能排除其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判处周某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青年是新时代祖国建设的生力军。择业期青少年社会阅历尚浅,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利益诱惑被网络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分子所利用,掉入求职陷阱。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法官对周某健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心理动态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到周某健临近毕业,择业就业迷茫,受周围环境影响,对网络“赚快钱”“一夜暴富”产生强烈崇拜,在网络高薪广告诱惑下误入歧途。人民法院秉着“教育、感化、挽救”审判理念,联合当地妇联,选取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健提供心理援助,引导其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同时,考虑到周某健正处于职业规划关键期,法院还积极与当地劳动就业局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接,由劳动部门安排专人为周某健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规划,并推荐上岗,帮助其彻底改过自新,重归社会。

  

  案例九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柯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被告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李某某、陈某某(均未年满十六周岁)通过砸碎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康某的车内盗取现金、烟酒等物共计10000余元。同年7月9日,被告人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柯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法律追究,以给予未成年人各种利益为诱饵,组织、策划、指挥或者控制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既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本案同时警醒家长、学校应切实履行好监护、监管职责,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朋友圈”,提醒未成年人谨慎交友,切实防止未成年人因受到不良诱导而误入歧途。

  

  案例十

  校园周边制售添加明矾的油条侵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胡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林在某学校门口经营油条摊位,明知添加明矾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仍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明矾,向不特定学生及社会公众销售“毒油条”。后经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林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700mg/kg,远高于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100mg/kg),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林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林生产并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胡某林在学校门口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严重危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及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公开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预防危害后果,警示社会公众。鉴于胡某林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胡某林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胡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400元,并在江西省省级公开发行报纸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筑牢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底线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校园周边的流动摊贩因实惠、便利深受学生喜爱,但与此同时,由于流动摊贩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缺失、食品安全意识淡漠,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本案被告人胡某林属于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违规添加明矾,导致油条中铝的含量严重超标,给未成年学生造成了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胡某林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胡某林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管齐下,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守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决心。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68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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