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法治西藏建设,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确保各族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规定和要求,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数及职责
本次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20名。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
三、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及时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1.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2.因工作、生活变化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3.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作出免除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1.人民监督员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的;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违法犯罪的;
4.丧失行为能力的;
5.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
8.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9.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的;
10.出现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之一的。
四、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
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五、报名时间
2021年3月12日至3月30日。
六、报名地点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在西藏日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官网、西藏司法微信公众号、法治西藏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
报名时须提交:
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西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表》或《西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自荐表》一式2份。
上届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愿意继续留任的,需填写《西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上述表格可下载复印或前往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领取。
(三)资格审查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优中选优、利于履职的原则,遴选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四)确定拟任人选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实地走访了解其所在单位、社区,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五)社会公示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藏日报、西藏司法微信公众号、法治西藏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选任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西藏日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官网、西藏司法微信公众号、法治西藏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0891)6285708、6285709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gsgg/202103/t20210312_195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