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1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
《关于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的建议》(第1412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我省房屋使用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既有房屋面临着台风、暴雨、白蚁等灾害影响,房屋建造年代跨度大,质量差别大,部分房屋已进入超龄服务期、老龄期。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老旧房屋抗震等方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此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改变规划使用用途等也严重危害房屋安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地铁等工程建设施工也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19年福州“2•16”房屋坍塌事故、2020年泉州“3•7”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亟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专门法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使用安全专门立法缺失
目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立法现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没有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原建设部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订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迄今为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基础性依据。该部门规章主要对“城市危险房屋”的“治危”进行规范,难以满足当前对各类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进行防范、排查、治理等全面有效管理的需要。《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虽然对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改扩建、物业管理和装饰装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主要强调施工活动主体资质资格和规划、物业等方面的管理,而没有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系统性规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规定,未涉及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
我省目前也没有房屋使用安全的专门法规、规章,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也是散见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中。
国家和我省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都零散分布在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虽然对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针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系统性、专门性规定,呈现出滞后性、局限性和系统性缺乏的不足,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境,不能充分发挥事前及时预防和事后有效监管的作用,尤其是在检查、制止、鉴定、治理等方面缺乏强制性管理措施保障,影响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效果。
因此,亟需制定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满足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有效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为此,我厅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立法工作,目前正在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审查《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完成普发征求意见,但从反馈的意见看,在部门职责和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着较大争议。下一步我厅将加快推进立法初审工作,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调研修改,争取在今年8月份前完成《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曾能春
联系电话:0591-87862703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3/t20210330_55592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