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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省卫健委:
《关于加快出台<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的建议》(第1065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和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紧密联接,辐射东亚和东南亚,又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区位优势突出,历史悠久。福建中医和福建历史一样源远流长,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医流派传承于世,除了董奉、吴夲、宋慈、杨士灜、陈修园等以外,如陈应龙针灸科、林如高骨伤科等蜚声海内外。福建道地中药材品目众多,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中医药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中医药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随着“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多次召开会议、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工作。社会各界对开展我省中医药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要求加快中医药地方法规的立法。因此,尽快制定一个符合福建省情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十分必要。
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需要。《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改革完善了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等具体措施,是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的需要。
三是加强健康福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省的需要。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加快中医药振兴发展,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健康福建建设中的作用。要顺利实现这个目标,亟需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和引导。
四是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省中药材资源丰富,已知药用植物约3000种,动物及昆虫的药用资源种类繁多,品种居全国第二位,海洋药用资源排名全国前列。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发展,弥补中药及产业发展中有关法规中的缺失,亟需制定《条例》以明确具体发展措施。
五是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需要立法来调整和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中医药发展也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管理体系还需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能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中医药治理能力不强;中医药资源挖掘利用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不均衡,服务能力总体较为薄弱;中医药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基层难以招聘和留住中医人才,中医医疗技术应用偏少,中医诊疗水平有待提高;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发挥不充分、不平衡,对我省经济社会的贡献还不大,有关部门及行业对发展中医药产业的关注度和积极性有待提高。要应对这些挑战和解决这些困难,更好地发展中医药事业,需要制订《条例》来提供有效的保障。
为此,我厅高度重视中医药立法工作,目前正在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审查《福建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已完成普发征求意见,调研程序,下一步我厅将加快推进立法初审工作,进一步调研修改,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福建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初审工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曾能春
联系电话:0591-87862703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3/t20210330_55592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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