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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厦门游轮母港法治化建设的建议》(第1701号)收悉,经研究,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组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积极服务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深化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努力落实法律服务业开放措施,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实务论坛,提供法律咨询、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有力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建设厦门邮轮母港、发展邮轮经济是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是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引导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围绕建设厦门邮轮母港、发展邮轮经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推行本土化邮轮经济标准合同、构建与一流国际邮轮母港发展定位相匹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一是组织律师协会加强相关业务研究、指导、培训。依托省律师协会和厦门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民商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本土邮轮经济产业链有关邮轮运营管理、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融资租赁等相关合同进行研究,加强律师相关业务工作指导;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交流,提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是引导律师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引导律师以担任有关政府部门和邮轮经济产业相关企业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方式,参与起草、审查、制定相关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搭建邮轮经济标准合同示范体系,促进邮轮经济降低缔约成本、减少履约风险。
三是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在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国有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着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引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和相关合同审查、制定,促进依法办事,规范、完善邮轮经济相关行业合同内容。
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邮轮经济产业相关企业要加强与省律师协会和厦门市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提出需律师协会帮助研究、指导的法律问题;要强化激励保障措施,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提供必要保障。对于委托社会律师制定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等法律事务的,建议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或相关企业按照市场规律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的《海商法》《旅游法》对于邮轮旅游均没有直接规定,在实践当中,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对推动邮轮经济发展进行了探讨,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我省开展邮轮旅游立法提供了借鉴。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法工委、省交通运输厅及厦门市相关部门,做好厦门市邮轮旅游立法工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王传福
联系电话:0591-83770275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3/t20210330_5559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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