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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期,城东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阿祥(化名)是一名待业人员,因迟迟找不到工作,决定寻找一些来钱快又省力的法子。2023年,阿祥通过短视频平台与一陌生男子相识,该男子表示帮他将银行卡上的钱取现后交给他,阿祥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辛苦费”,为了获利,阿祥在明知五张银行卡分属不同人,帮助提现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听从陌生男子指示帮助取现,涉案总额达50000元以上,阿祥个人获利900元。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祥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听从他人指使,帮助他人取现,帮助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最终,根据其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阿祥的违法所得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阿祥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诈骗分子十分狡猾,其为保证自身安全,不会使用自己的相关账户转移犯罪资金,他们常以蝇头小利为饵,邀约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进行转移,最终将犯罪资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到银行帮助诈骗分子取现,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欲,以身犯险,让自己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0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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